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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6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国家政策形式明确了保证金改革的要求,“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我市从2009年起就开始在建设领域实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同时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共同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主要采取什么形式?
相对于过去要求缴纳现金的保证金制度,本次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可采取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等方式缴存,一方面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省探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第三方担保方式的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
三、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和上限具体是多少?
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征求意见情况,我市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和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为3%。
以现金方式缴存保证金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保证金首次存缴比例为合同总造价的3%,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同一个施工单位在我市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轨道交通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单位在承接新的项目(交通工程除外)时,现金缴存的保证金累计已经达到上限的,不再现金缴存,应当以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
四、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标准是怎样的?
基于惩戒与激励并行的目的,办法规定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直接和施工企业的欠薪违法行为挂钩,鼓励施工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依据守法诚信情况酌减比例减免保证金的提取。具体方案是:
对于使用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缴存的规定为: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在我市连续两年(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保证保险的担保金额降为50%。对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前两年内(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1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金额提高为200%。
对使用银行保函方式缴存的规定为:对办理银行保函前在我市连续两年(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银行保函保证金额降为50%。对办理银行保函前两年内(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银行保函保证金额提高为1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保证金额提高为200%。
对采取现金缴存方式的规定为:对缴存前在我市连续两年(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缴存比例降为50%,该施工企业在我市有多个项目的,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缴存前两年内(从本办法实施日起算)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150%,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本办法缴存金额上限限制;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单个项目的缴存比例提高为200%,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本办法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五、对于已经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是如何处理的?
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以转换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转换后凭保函、保单等资料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