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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佛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指导意见(暂行)
发布日期:2018-08-01 15:30: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佛发改招〔2018〕23号, FSBG2018047,2018年8月1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联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 http://fswater.m.arw1314.com/zhengwu/fgzd/201901/t20190123_7415013.html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践行佛山建筑行业绿色建造理念,促进装配式建筑在我市的推广应用,规范其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佛山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应用的工作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一并进行发包。

    三、装配式建筑招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投资限额等,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应采用工程预算后审方式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发包合同中约定。中标价仅作为合同暂定价,工程预算造价经建设单位及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按中标下浮率作相应下浮后作为合同价,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

    五、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

    六、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勘察)能力、拥有工厂化生产加工基地、部品部件的生产能力、专业化安装能力以及信息化管理水平等。现阶段,市场上具备工程总承包业绩的企业数量较少,在设定承包人资格条件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资格审查的门槛要求,可以设置为相应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不得是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九、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施工部分的相对权重一般应为50%—70%,设计部分的相对权重一般应为30%—50%。各单项评价因素的分数跨度须科学合理,分数的跨度为0—3分。具体的评标因素可参照我市相关规定。

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评分权重侧重于投标设计方案的分析、优化以及施工图设计等方面;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评分权重兼顾设计方案优化、施工图设计、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及施工计划等方面。

    十、评标委员会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建,可以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为一名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其他技术、经济专家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或工程总承包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法定程序,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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