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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招〔2018〕46号, FSBG2018084,2018年12月29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联合发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依规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资格审查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设置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资格审查活动。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招标文件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七条 一般性工程的施工招标可以进行资格后审或不进行资格审查,特殊性工程的施工招标,经资管办备案,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第八条 资格预审办法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一)合格制是指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凡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二)有限数量制是指在合格性审查的基础上,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进行定量评分,从通过合格性审查的申请人中择优选择一定数量参与投标。每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合格投标人多于12个的,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择优不少于12个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办法应采用合格制,即对所有通过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全部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第九条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后审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招标文件。
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资格预审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4、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准确判定。
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一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设置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格 条 件 |
1 |
法人资格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 |
2 |
企业资质 等级证书 (如有) |
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等级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
3 |
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 (如有)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4 |
市场准入资格 |
符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
5 |
联合体投标 (如有) |
联合体各方均为独立法人,各方资质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
6 |
项目负责人 |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执业资格等级、专业、职称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项目要求。 (2)由投标人近半年(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下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7 |
专职安全员 (如有) |
(1)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2)由投标人近半年(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下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8 |
信誉要求 |
(1)企业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 (2)企业没有受到暂停(取消)在当地投标资格的处罚。企业无论在何地受到暂停(取消)在当地投标资格的处罚,只要在处罚期内的,都无资格参加投标。 (3)企业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下同)没有骗取中标或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若有,则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为准)。 (4)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或停止执业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取消投标资格或尚在其他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
第十三条 大型工程施工招标和特殊性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还可以包含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格 条 件 |
1 |
类似工程业绩 |
近三年内企业和(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 |
2 |
财务状况 |
投标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结论均为盈利。 |
3 |
其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 |
(1)在最低人员配备专业、数量、职称、岗位资格等方面满足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要求; (2)由投标人近半年为上述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4 |
施工机械 设备能力 |
投标人拟用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机械设备应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的最低需要,并对上述作出书面承诺。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内容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质应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资质要求应当与招标项目相适应,不得提高资质要求。
招标项目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资质的,招标人不得排斥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最低要求不得高于本招标工程造价或者工程规模的80%;类似专业原则上以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划分为准;取得业绩的时间可以工程的交工(完工或者一次性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有效证明材料,可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交工(完工或者竣工)验收记录资料等确认;对业绩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年,特殊性工程可以放宽至最近五年。
(三)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应根据其建造师注册证书确认,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注明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目前所在单位一致。
(四)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应根据其建设工程类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五)拟派项目负责人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评审标准同本条款第(二)项规定。
(六)本办法中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的划分标准按《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执行。
(七)资格审查过程中的有关证书(照)、文件、业绩证明材料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必须提交影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或已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投标人主体信息库,具体要求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载明的审查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被审查资料进行核验、核实。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无法提供原件或未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投标人主体信息库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料缺项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具体要求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包含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及原因。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有全体成员签名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资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实事求是提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人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收到的异议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进行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发改招〔20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