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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佛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指导意见(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01 15:29: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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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swater.m.arw1314.com/zhengwu/fgzd/201901/t20190123_7415010.html

    《佛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指导意见(暂行)》已于2018年8月1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联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一)出台背景

    2016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以珠三角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2017年4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更是明确“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

    目前,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存在发展缓慢、工厂化生产加工基地不足,未能发挥装配式建筑综合优势等问题。研究出台《佛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佛山建筑行业绿色建造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装配式建筑在我市有序推进的迫切需要。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

    5.《佛山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应用的工作意见》(佛建管函〔2016〕647号)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从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项目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十二条意见。其中,“适用范围”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标准层定义、预制率标准、装配率标准;“基本条件”对装配式建筑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了要求;“项目实施”分别对项目发包模式、预算审核方式、合同签订、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三、具体政策解读

    (一)《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适用范围仅对项目建筑单体标准层预制率和装配率的比例作出要求,不降低装配式建筑本身的技术性要求和标准,也不影响其技术认定和审查要点。该比例的设置参照市住建局正在起草的《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

    二)联合体投标。对于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单位,并未对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进行限制,可以是施工单位作为牵头单位,也可以是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三)资格审查条件。招标人应按照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要求去设置总承包资质等级,但不宜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设计(勘察)能力、拥有工厂化生产加工基地、部品部件的生产能力、专业化安装能力以及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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