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扬尘污染防治部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水务局党组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15日由市水务局发布,并自12月17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6日通过的《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日下午,市环境保护局主持召开《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宣贯分工会议,会议就《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求市水务局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解释和规范文书,编制本单位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根据《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乐动滚球app 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98号)的要求,为规范本部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佛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扬尘污染防治部分)》。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标准》共包括五个条文,分别对应《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的五类涉及水务行业的违法行为,包括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五类违法行为,并逐项确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具体违法事实与情节、裁量幅度。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行为罚款计算方法。
《标准》第一条明确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具体裁量幅度为:挪用费用占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比例2%(含)以下的,处挪用费用30%罚款;2%以上5%以下的,处挪用费用31%罚款;在上述基础上,挪用费用占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比例每增加5%,增加挪用费用1%罚款,罚款上限不超过挪用费用50%。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挪用比例Y |
罚款计算方法 |
Y≤2% |
罚款数额=挪用费用x30% |
2%<Y≤5% |
罚款数额=挪用费用x31% |
5%<Y |
罚款数额=挪用费用x31%+挪用费用x[(Y-5%)÷5%]x1% |
(二)《标准》适用主体有哪些?
《标准》每一条均明确了具体的适用主体。其中第一、二、三、五条明确了施工工地的类型包括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以及水利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的工地。第四条明确了砂场规模按砂场占地面积来划分。
(三)哪些砂场列入本《标准》的裁量范围?
《标准》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列入裁量范围的砂场,分别为小砂场(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砂场)、中砂场(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砂场)、大砂场(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砂场)和特大砂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