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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佛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扬尘污染防治部分)
发布日期:2018-11-16 10:41:00  来源:市水务局 [字号: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fswater.m.arw1314.com/zhengwu/fgzd/201811/t20181119_7372049.html

(佛市水务〔2018〕211号, FSBG2018073号,2018年11月15日由市水务局发布,自2018年12月17日起施行)

 

本标准适用于违反《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711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为和处罚

本标准自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第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适用主体:属于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的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挪用费用占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比例2%(含)以下的,处挪用费用30%罚款;2%以上5%以下的,处挪用费用31%罚款;在上述基础上,挪用费用占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比例每增加5%,增加挪用费用1%罚款。罚款上限不超过挪用费用50%。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第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第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十三条“(三)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五)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 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九)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溢流;(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

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适用主体:属于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以及水利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第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小型工地——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二项(含)以内的,处5万元罚款,二项以上四项(含)以内的,处6万元罚款,四项以上六项(含)以内的,处7万元罚款,六项以上的,处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中型工地——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二项(含)以内的,处6万元罚款,二项以上四项(含)以内的,处7万元罚款,四项以上六项(含)以内的,处8万元罚款,六项以上的,处9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大型工地——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二项(含)以内的,处7万元罚款,二项以上四项(含)以内的,处8万元罚款,四项以上六项(含)以内的,处9万元罚款,六项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小型工地指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施工工地。

中型工地指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施工工地。

大型工地指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适用主体:属于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工程施工期内或砂场经营期内,第1次违法的,处2万元罚款;第2次违法的,处4万元罚款;第3次违法的,处6万元罚款;第4次违法的,处8万元罚款;第5次(含)以上违法的,处10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十九条“(三)在出口处设置洗轮机、洗车池,四周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驶离作业场所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四)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保持其出入口通道的清洁,不得有散落物料。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场经营者应当依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小砂场——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其中一项要求,处2万元罚款,二项均不符合,处4万元罚款;

(二)中砂场——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其中一项要求,处3万元罚款,二项均不符合,处6万元罚款;

(三)大砂场——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其中一项要求,处4万元罚款,二项均不符合,处8万元罚款;

(四)特大砂场——责令改正,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四项其中一项要求,处5万元罚款,二项均不符合,处10万元罚款。

    小砂场指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砂场。

    中砂场指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砂场。

    大砂场指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砂场。

    特大砂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砂场。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适用主体:属于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以及水利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金额为2万元乘以违法行为累计次数,单次处罚金额上限为20万元。(初次违法处2万元罚款,第2次违法处4万元罚款,第3次处6万元罚款,如此累进加罚,累计年限为工程施工期内或砂场经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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