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河湖治理体系,全面推进我市河长制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市委市政府《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总河长对各区总河长(含副总河长,下同)、市级河长对各区河长的考核。
第三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规范透明、奖惩并举等原则。
根据不同河湖管理特点和要求,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级总河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规划规划局、住建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市直责任单位组成河长制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
市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工作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对各区总河长、河长年度推行河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全市所有区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湖均纳入考核范围,包括西江干流、北江干流、顺德水道、佛山水道、吉利涌、南沙涌、陈村水道、潭洲水道、西南涌、平洲水道、芦苞涌和纳入各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区级河长负责的河湖。
第六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三部分。
考核指标、工作测评、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细则,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条 指标考核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执法监管等七大类指标。分别按行政区和河湖设定考核指标,行政区类指标,考核对象为区级总河长,河湖类指标考核对象为区级河长。指标考核的详细情况见附件1,各考核指标年度目标值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工作测评主要包括河长制体制机制建设、河长履职、任务落实等内容。按各区总河长、河长的职责,分别制定相应的工作测评,见附件2。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第九条 公众评价主要调查公众对所在流域的河长制建设、河湖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满意度,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并结合省的公众评价结果综合考虑。
第十条 区级河长考核得分由河湖的指标考核得分、河长工作测评得分和河长公众评价得分构成。区级总河长考核得分由行政区内各区级河长平均得分、行政区指标考核得分以及总河长工作测评得分构成。
第十一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重要饮用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存在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行政区内一半以上区级河长考核结果不及格的,总河长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区级河长考核不合格的,所在行政区区级总河长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指标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者考核指标明显恶化变差的,总河长、河长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区级河长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年度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计划安排等。
市考核评分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考核指标及其分解、计分方法及评分工作,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 各区总河长应在12月上旬前将本地区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及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市考核评分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部门负责的考核指标评分结果报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整改情况等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考核总结报告,经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总河长、河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水务、环保、住建、国土规划、农业等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总河长、河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河长组织约谈。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区级总河长、河长,当年不能评优,一年内不予提拔使用;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区级总河长、河长,要在市级新闻媒体向全市人民作出公开检讨。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总河长、河长,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级总河长、河长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河湖河长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相关责任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河长制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内实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各区河长制考核指标
2. 各区河长制工作测评
附件1-1各区河长制考核指标(行政区)
考核 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权重 |
评分责任单位 |
水资源保护 |
1 |
用水总量(30分) |
10% |
市水务局 |
2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30分) |
市水务局、统计局 |
||
3 |
省划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0分) |
广东省水文局佛山水文分局 |
||
4 |
市划定水功能区及重要河涌水质达标率(20分) |
广东省水文局佛山水文分局 |
||
水安全保障 |
5 |
河涌、水库治理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率(50分) |
10% |
市水务局 |
6 |
堤防、水闸、电排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率(50分) |
市水务局 |
||
水污染 防治 |
7 |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20分) |
20% |
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
8 |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15分) |
市农业局 |
||
9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5分) |
市住建局 |
||
10 |
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差达标率(15分) |
市水务局 |
||
11 |
年度管网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率(20分) |
市水务局 |
||
12 |
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完成率(15分) |
市水务局 |
||
水环境改善 |
13 |
跨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20分) |
30% |
市环境保护局 |
14 |
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20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
15 |
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20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
16 |
重要水域大面积漂浮物出现频次(10分) |
市水务局、佛山海事局、佛山航道局 |
||
17 |
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0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
18 |
水质变差率(10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
水生态修复 |
19 |
水域面积比例(20分) |
20% |
市水务局、国土规划局 |
20 |
河道生态流量保证率(40分) |
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
||
21 |
湿地保护率(40分) |
市农业局 |
||
水域岸线管理 |
22 |
自然岸线保有率(30分) |
5% |
市水务局、国土规划局 |
23 |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完成率(40分) |
市水务局、国土规划局 |
||
24 |
岸线乱占滥用处理情况(30分) |
市水务局、国土规划局 |
||
执法 监管 |
25 |
涉河违法行为立案处理率(100分) |
5% |
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规划局、农业局、住建局 |
扣分项 |
26 |
发现违法采砂未及时处理的频次,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
市水务局 |
|
27 |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和“三无”船舶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载客、非法倾倒垃圾等),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
佛山海事局 |
||
28 |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三无”船舶、住家船、餐饮船和采砂船发生碰撞桥梁事件或发生突发事件至人员重伤或死亡,1宗扣1分,不超过10分。 |
佛山海事局 |
注:
1.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区总河长。
2.评分责任单位中排名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中“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考核指标由各评分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报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3..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附件1-2各区河长制考核指标(河湖)
考核 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权重 |
评分责任单位 |
水资源 保护 |
1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分) |
10% |
广东省水文局佛山水文分局 |
水安全 保障 |
2 |
河涌、水库治理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率(50分) |
10% |
市水务局 |
3 |
堤防、水闸、电排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率(50分) |
市水务局 |
||
水污染 防治 |
4 |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100分) |
20% |
市农业局 |
水环境 改善 |
5 |
跨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40分) |
30% |
市环境保护局 |
6 |
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20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
7 |
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20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
8 |
重要水域大面积漂浮物出现频次(20分) |
市水务局、佛山海事局、佛山航道局 |
||
9 |
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0分) |
市环境保护局 |
||
水生态 修复 |
10 |
河道生态流量保证率(50分) |
20% |
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
11 |
湿地保护率(50分) |
市农业局 |
||
水域岸 线管理 |
12 |
自然岸线保有率(30分) |
5% |
市水务局、农业局 |
13 |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完成率(40分) |
市水务局、国土规划局 |
||
14 |
岸线乱占滥用处理情况(30分) |
市水务局、国土规划局 |
||
执法 监管 |
15 |
涉河违法行为立案处理率(100分) |
5% |
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规划局、农业局、住建局 |
扣分项 |
16 |
发现违法采砂未及时处理的频次,1次扣1分,10分封顶 |
市水务局 |
|
17 |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和“三无”船舶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载客、非法倾倒垃圾等),1次扣1分,不超过10分。 |
佛山海事局 |
||
18 |
发现乡镇船舶、农自用船、“三无”船舶、住家船、餐饮船和采砂船发生碰撞桥梁事件或发生突发事件至人员重伤或死亡,1宗扣1分,不超过10分。 |
佛山海事局 |
注:
1.本考核指标评价对象是河湖。
2. 评分责任单位中排名首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中“涉河违法行为处理率”考核指标由各评分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报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3.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