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省《关于在我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佛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现就在我市湖泊实施湖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虽然我市湖库库容偏小,但是数量众多,水系发达。湖泊是我市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湖泊存在围垦、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无序开发、水利工程设施老化以及管理保护责任不清晰等问题,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蓄洪排涝能力降低等问题突出,湖泊功能不同程度退化。在我市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基础上,针对湖泊自身特点和突出问题,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全市所有湖泊(含人工开挖湖泊),以及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水库(以下统称“湖泊”):(一)相对独立性,即水域较为封闭,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二)特殊重要性,即具有重要供水和防洪排涝功能,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三)河库关系复杂性,即有多条河流汇入,或水域面积较大,涉及跨界管理问题;(四)生态功能性,即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五)地方群众习惯称之为湖的水域或水体。
三、目标要求
到2018年6月底前,全市境内所有湖泊全面建立市、区、镇(街)、村四级湖长体系。
到2020年底,湖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湖泊划界确权完成率达到100%,入湖河流水质不得低于湖泊水质目标,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全面消除,湖泊及周边非法养殖全面清除,入湖排污口全面整治,湖泊富营养化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湖泊数量不减少、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实现“坝固、水清、景美”的总目标,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建立健全湖长体系
与我市已建立的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四级河长体系相衔接,建立市、区、镇(街)、村四级湖长体系。市、区、镇(街)设立本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
我市境内没有跨区级行政区域的湖泊,不设市级湖长。中型水库、水域面积1000亩以上的湖泊、由区直接管理的湖泊及区认为重要的湖泊设置区、镇(街)、村三级湖长或区、镇(街)两级湖长;其他湖泊设置镇(街)、村两级湖长或镇(街)级湖长。所在区、镇(街)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担任本级湖长,所在村由村负责同志担任本级湖长。跨镇(街)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区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村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镇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
湖泊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助理,尚未明确湖泊管理单位的,要逐一抓紧明确落实,实现对所有湖泊的网格化管理。
五、明确界定湖长职责
各级总河长对辖区内江河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湖长助理负责对湖泊管理范围内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各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湖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全市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行湖长制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指导、推动和监督全面推行湖长制措施的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湖长制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六、全面落实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结合《佛山市城市蓝线划定规划》《佛山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和《佛山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要求,将湖泊及其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湖泊水域面积不萎缩。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加快推进湖泊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大力推进湖泊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安全检测与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湖泊蓄、滞洪能力。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 位。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重要湖泊汇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严格限制重要湖泊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确保饮用水安全。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关系,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深入研究湖泊富营养化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通过实施河湖连通、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保障湖泊生态水位和入湖水量。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重要湖泊汇水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加快周边水源涵养林改造。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七、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要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区推动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地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抓紧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针对天然湖泊、城市人工湖泊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的分类指导。
(四)完善监测监控。各地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情、水质、水生态、漂浮物等监测站点,重点考虑入湖河流交接断面和行政区域交接断面,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基础信息和实时数据一并纳入河长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推进“互联网+河长制”应用。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
(五)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对湖长的考核纳入到河长制考核制度中,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