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下载: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平贸易
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市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增强贸易领域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公平竞争贸易秩序,推进我市贸易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佛山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3日
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下称“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作站在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作用,增强贸易领域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公平竞争贸易秩序,推进我市贸易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等,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依托本市行业组织或科研机构设立,经市商务局组织竞争性评审通过,并被授予“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称号(牌匾)的服务平台。工作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下设其他机构。
第三条 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遵循统筹布局、重点培育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工作站的规划、认定、管理和考评等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工作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工作站负责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行业协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及对外交流交涉等工作。工作站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计划性。
第六条 工作站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及时收集整理报送与本区域(行业)内重点国别、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或重点产品相关的国际贸易摩擦预警信息、市场趋势、经贸政策等动态信息;
(三)参与应对本区域(行业)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337调查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及贸易壁垒;组织协调本区域(行业)企业开展无损害抗辩、参与听证和游说等贸易摩擦应对,提出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意见或建议;
(四)做好本区域(行业)公平贸易工作调研,并撰写分析报告;
(五)开展政策宣传,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举办或组织参加公平贸易业务培训;
(七)协调和规范本行业经营秩序,包括协调和规范本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实施市场规范措施;
(八)完成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平贸易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商务局。
第三章 设立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行业组织或科研机构(下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申报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申请承办工作站的行业组织应在本区域(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所涉及的行业在本市具有代表性;科研机构在本市某一科研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权威度;
(二)工作机制。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配备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
(三)工作能力。应具备完成工作站职责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 工作站申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结果由市商务局统一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按照程序统一对获得工作站的申报单位授予“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称号(牌匾)。
经评审取得工作站资格的申请单位,自动获得申报工作站扶持项目资格。项目申报文件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全市工作站的布点。重点围绕遭遇国际贸易摩擦较多、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业进行布局。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建立专门工作管理机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组织建立工作站联络员制度。各工作站安排一名专职人员担任工作站通讯员,负责工作站日常信息沟通。通讯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以工作站的名义开展工作任务之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工作站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章 考评激励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反映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每年组织对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工作站考评参照工作站设立程序,由工作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考评材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作站开展评审。
评审结果由市商务局统一对外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按照程序统一发布工作站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工作站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九条 工作站实施淘汰制,实行动态管理,经考评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工作站,保留工作站资格,并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给予分档扶持;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工作站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办工作站。
未参加考评的工作站,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作站应恪守工作职责,对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应遵守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配合市商务、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发生更名或与评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如分立、合并、重组、注销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报送情况,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商务局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申报工作站资格或工作站称号,并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报材料和考评材料存在虚假或隐瞒成分的;
(二)不配合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考评等;
(三)不配合公平贸易工作协调管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佛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申报设立评审标准
2.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考评评审标准
附件1
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申报设立评审标准
附件2
佛山市公平贸易工作站考评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