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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孵化载体的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2-09 15:45:58 字号: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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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高新〔2020〕69号.png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创业孵化载体的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管委会各办(局)、各园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孵化载体的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6669856。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创业孵化载体的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工作,引导现有创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载体,并推动高水平创业孵化载体落户,更好地发挥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载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创业孵化载体资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孵化载体认定,年度培育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并支持其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通过提升创业孵化载体服务能力,引进和孵化一批优质创新创业团队,推动佛山高新区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创业孵化载体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结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等的监督。

  第五条 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科技创新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业孵化载体扶持的单位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信用记录良好,2020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

  原注册地址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外,2020年1月1日后整体搬迁并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公布”流程,每年开展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工作。

  (一)申报

  1.科技创新局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和通知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各园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佛山高新区创业孵化载体扶持申请表;(2)佛山高新区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表;(3)创业孵化载体认定文件;(4)新搬迁并正式落户园区的、升级为国家级创业孵化载体的均需提供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等;(5)获评科技部火炬中心“优秀(A类)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佐证材料;(6)申请承诺书。

  (二)评审

  科技创新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审核,经书面审核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佛山高新区创业孵化载体推荐名单。

  (三)审议

  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拟资助名单。

  (四)公示

  科技创新局将拟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给予后补助。其中,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对已获得本政策扶持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可再申请30万元一次性补助。已获省市区同类补助的均不受限制。对上年度被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评价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后补助30万元。对于有重大引领作用并落户佛山高新区的创业孵化载体,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扶持举措。

  第十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载体资助名单公布后,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科技创新局根据各园管理局项目申报情况,申请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创业孵化载体扶持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创新局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提供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佛高新〔2020〕69号-d.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