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推动我市碳排放达峰,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