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制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佛环〔2015〕210号,下称210号文)。
信用管理是一项激励并约束排污企业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措施,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环保守法的重要性,环保违法不仅仅是要被环境行政处罚,企业信用也受影响,进而影响企业融资等,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通过信用评价,引导企业从漠视污染、消极治理、被动应付向重视环保、清洁生产、主动减排转变,促进了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增强企业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激发了企业的内生动力。
综上,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确认210号文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