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政策解读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于2017年11月6日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2019年12月30日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控扬尘防治工作,进一步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组织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法律法规依据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三、主要内容解读
由于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需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我局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基准列明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违法情节及程度的划分、裁量幅度,更好地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基准共16项,在《条例》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细化裁量基准。有1项按挪用费用比例细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情形及对应的处罚幅度,有12项按不同占地面积和违法次数细分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情形及对应的处罚幅度,有1项按未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细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情形及对应的处罚幅度,有1项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或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细分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情形及对应的处罚幅度,有1项是按日连续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对于违法情节和后果采用的裁量方式,为与其他部门采取统一的裁量方式,我局参照了环保部门提供的参考版本——采用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和违法次数进行裁量,结合轨道在建工地管理的工作实际,在违法情节和后果上,轨道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初次违法的属于较轻情节,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2次违法的属于一般情节,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或3次违法的以下属于严重情节,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4次及以上违法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我们通过对违法占地面积分层次和违法次数细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