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债务】关于佛山市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以及财政部要求,地级市依照省政府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现将佛山市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按照新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规定,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总体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系统,加强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举债的审批监督,明确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加大审计部门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
二、按程序确定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一)2015年债务限额及实际债务情况。
省财政厅根据我市存量债务及财政状况,核定我市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494.66亿元,根据省核定的全市债务限额,我市相应核定市级及各区2015年债务限额,其中,市本级284.61亿元、禅城区145.04亿元、南海区429.25亿元、顺德区423.57亿元(省直接核定)、高明区67.18亿元、三水区145.01亿元。
2015年末我市实际地方政府债务(即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384.19亿元,其中,市本级204.49亿元、禅城区137.37亿元、南海区419.93亿元、顺德区422.02亿元、高明区65.79亿元、三水区134.80亿元。全市年末实际政府债务余额比省核定限额少110.47亿元,市本级及各区均未出现债务超限情况。
(二)确定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资金支持。在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通过中央专项借款、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融资平台公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为推动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支撑。在教育、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民生方面投入一定债务资金,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推动了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三是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在地方各级政府债务余额中,大部分债务资金用于交通运输、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收储、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等方面。这些债务资金的投入,加快了地方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等市政项目建设,促进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利于增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
在客观看待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积极历史作用的基础上,为确保地方政府债务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将债务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资金链不断裂,省财政厅根据我市存量债务及财政状况,核定我市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507.95亿元,包括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494.66亿元及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13.29亿元。其中,13.29亿元新增债务全部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已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省核定的全市债务限额,我市相应核定市级及各区2016年债务限额,其中,市本级281.61亿元、禅城区147.34亿元、南海区433.82亿元、顺德区423.57亿元(省直接核定)、高明区70.18亿元、三水区151.43亿元。
(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佛山市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按照新预算法规定,我市依照省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据此,按照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请批准。 对债务余额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由省财政厅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置换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2016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如已安排资金偿还的,可用于置换其他政府债务,优先置换高息债务。同时,为落实稳增长措施,要求各区使用置换债券腾出的财政资金,应首先用于落实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城际轨道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地方资本金部分,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稳增长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