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罚】禅城区季华五路道路坍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行政处罚情况公布
2015年7月26日7时36分,禅城区季华五路万科广场工地一侧辅道出现塌陷(塌陷长度约65米宽约15米)。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万元(以下简称“7·26”塌陷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禅城区“7·26”塌陷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制定了《禅城区“7·26”塌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科广场项目负责人、深州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8个责任单位(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复,由市安全监管局对上述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现将有关处罚情况公布如下:
序号 |
受处罚单位(个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1 |
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在万科广场三期项目基坑工程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人民币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 |
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科广场项目负责人 |
经调查认定,佛山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万科广场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禅城区“7·26”塌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
3 |
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作为佛山万科广场项目三期监理单位,存在未尽监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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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 |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禅城区“7·26”塌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
5 |
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 |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作为万科广场项目三期施工单位,未按《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等标准规范及施工方案对基坑进行施工监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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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负责人 |
经调查认定,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禅城区“7·26”塌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
7 |
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作为佛山万科广场项目三期第三方监测单位,未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的要求进行布点监测,监测的次数和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预警信息不够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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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经调查认定,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禅城区“7·26”塌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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