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金融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能够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金融的结合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乐动滚球app 关于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9号)等文件,均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提出了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科技创新战略部署,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2015年12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了《佛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提高科技支行的积极性,全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坚定不移地推进创新、科技、产业深度融合。
鉴于《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6月到期,政策到期后科技金融工作面临政策“真空”,暂无其他专项政策支持科技支行工作开展,亟需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并延续,因此在旧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佛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知识产权局 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
(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
(三)《乐动滚球app 关于促进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4〕9号)
(四)《乐动滚球app 关于修订佛山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1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综合来看,大概可分为6大部分。
(一)第1部分(第1-3条):说明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意义,明确商业银行科技支行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经市金融工作局认定的、重点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科技型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在《暂行办法》基础上,根据当前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二)第2部分(第4、6、9条),对科技支行认定及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内容及工作机制进行说明。较《暂行办法》,不再设立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由市金融工作局承担科技支行认定委员会原有工作职责,包括科技支行认定、科技支行资格复审、科技支行扶持资金审定等工作。
(三)第3部分(第5条):对科技支行认定需满足的条件进行解释说明,包括科技型贷款余额占比、科技型企业客户最低数量、单独授信政策的制定等方面,认定条件全部延续《暂行办法》内容。
(四)第4部分(第7条),对经认定的科技支行的扶持政策进行说明。与《暂行办法》相比,主要完善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的发生时间。《暂行办法》中对科技型企业年末贷款余额首次达到5亿元或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或200万元的扶持资金,是否包括科技支行认定前所发生贷款没有明确,不利于政策的具体执行实施。二是保障措施中增加融资担保基金,当前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技改补偿基金均已到期,明确纳入融资担保基金,因此为促进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需增加利用融资担保基金等工具,分担科技支行不良贷款损失。三是在科技企业资源库增加“专精特新”企业、细分龙头企业、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名单。充实、完善科技支行企业资源库,有利于引导科技支行支持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的关键领域,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保持一致。
(五)第5部分(第8条):新增了鼓励科技支行建立“六项单列管理机制”的内容。“六项单列管理机制”是推动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重要抓手,在管理办法中加以明晰,可以更好地推动科技支行政策落地见效。
(六)第6部分(第10、11条):对《办法》施行条件予以界定,明确科技支行认定的期限、负面惩戒措施,确定《办法》施行时间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