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新市民居住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增加供应与支持消费并行。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是指2017年5月起,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是我市实行租购并举,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先行先试的“新产物”。
为配合进一步做好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行为,文件起草小组在拟定《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时,对以下法律、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以此按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
3. 《佛山市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佛府办〔2017〕440号)
4. 《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145号)
5. 《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自持人才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一)监督管理部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自持年限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
(三)开发顺序规定: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建设施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和交付。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当以栋为单位进行建设,且相对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开发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设;第一期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0%。
(四)交付标准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以全装修标准规划、设计、报建及交付。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五)租赁经营规定:企业可以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经营,也可以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六)租金标准规定:企业提交的《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方案》可参考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
(七)不动产权证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以栋为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详见附件3),允许整体抵押。证书中应注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自持期间不得单独分割、销售、转让、抵押”字样。
(八)租金收取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以上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
(九)租赁备案规定:企业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试行)》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合同网签。租赁合同中应当列明出租房屋的企业自持年限,房屋出租期限不得超出企业自持的终止期限。
(十)违规处罚规定: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的,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企业拒不整改的,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企业,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