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告》(佛环函〔2019〕8号)解读材料
发表时间:2019-07-19 10:35:00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9日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环发〔2018〕13号),并于2018年12月26日起实施。
我市于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环〔2014〕224号)是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4〕27号)制定的。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评估审查,同步废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环〔2014〕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