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规模的高速发展,众多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普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广泛,且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以柴油为燃料的居多,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根据科研单位的测算,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约占全市总量的40%。此外,由于机械老旧、在使用中维修保养不善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等原因,导致很多工地的机械在作业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行为时有发生,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尤为重要。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3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2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通告>的通知》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明确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
(二)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
结合我市前期监管情况,及目前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现状,依据省市法规及国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以下2种情形: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过国家标准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关于具体要求方面
《通告》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结合现有执法条件,规定在佛山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均需符合的要求。
(一)“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不得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的Ⅲ类限值”,对于以上要求,国家标准已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所划定并公布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执行烟度排放Ⅲ类限值,并明确了林格曼烟度法的检测手段。
(二)明确“以柴油机为动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普通柴油》(GB252-2015)所规定质量标准的普通柴油,油品含硫量不得超过10mg/kg,国家对质量标准进行调整的,以国家最新调整规定的质量标准为准。”
三是针对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情况,重申建设施工单位需及时将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录入佛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四)关于禁用区的范围
规定“全天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五)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由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已明确了罚则和处罚主体,因此《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通告》实施后,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据《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每宗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自2019年3月1日起,每宗处罚金额将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调整为两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工整治。
(六)关于实施时间
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第一个月为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