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遵守环保法律 加强企业污染治理
发表时间:2017-09-01 10:41:00                       文章来源:珠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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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环境。我国法律法规也对企业的环保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然而有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偷排废气废水,污染环境。本期专刊将以案释法,以顺德本地发生的真实案例,来讲述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性。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限制生产

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饲料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在该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对其厂界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监测期间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22(无量纲),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二、处理结果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作出“限制生产2个月,限制生产期间,其生产产能不能超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能的80%,具体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达标排放为准”的限制生产决定。

    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完3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向环保部门提交企业环保整改方案,并按要求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同时,该企业经整改后向环保部门提交关于限制生产期间的整改完成情况等资料,在备案完成后第二天解除了限制生产决定。

 

三、案件评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环保部门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赋予环保部门通过直接限制甚至停止违法排污者生产行为、督促其有效完成污染整治任务的强力执法手段。实施限制生产一般适用于污染较为严重,且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污染排污者,对于能够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治任务的无须同时采取限制生产。

    本案中,该企业主要从事饲料加工,群众经常投诉难闻气味,为有效解决该企业废气问题,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限制生产。实践证明,直接采取限制生产,更有利于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督促企业整改及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缓解了信访压力。因此,本案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实施限制生产符合执法实际需要。

 

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除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外,还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而且2016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秉承了新《环保法》对违法企业从严、从重处罚的理念,还取消了旧法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限额。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明察秋毫 挖出私设暗管之徒

一、案情简介

    某餐具消毒服务部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高滘北方工业区,主要从事餐饮场所项目(碗筷集中清洗)。2016年12月31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餐具消毒服务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餐具消毒服务部的2016年水费清单(用水量242吨)和转移废水量(转移量25吨)存在较大差距,该餐具消毒服务部涉嫌偷排废水。执法人员随即对该餐具消毒服务部集水池旁的地面进行开挖,果然发现该餐具消毒服务部产生的废水,通过与集水池相连接的私设地下管道排放至市政管道。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对偷排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测,并依法查封了该餐具消毒服务部的生产设备。经检测,该餐具消毒服务部偷排的废水超标[《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其他排污单位)]。

 

二、处理结果

    该餐具消毒服务部排放废水超标,即罚款380元;责令该餐具消毒服务部限期1个月内拆除私设的排放废水的地下管道;决定对该餐具消费服务部作出罚款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将该餐具消毒服务部涉嫌私设暗管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三、案件评析

    (一)该餐具消毒服务部未经处理排放超标废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该餐具消毒服务部限期一个月内对餐饮场所项目(碗筷集中清洗)进行环保治理,并参照《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适用规定(2016)》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根据当事人顺德区龙江镇绿康仕餐具消毒服务部2016年11月的废水排放量11立方米,应缴纳排污费为76元,确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76元),即罚款380元;

    (二)该餐具消毒服务部通过埋设管道与集水池相连来排放水污染物,其为私设暗管偷排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根据以上规定,决定对该餐具消毒服务部作出罚款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餐具消毒服务部限期1个月内拆除私设的排放废水的地下管道。

    二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规定,将该餐具消毒服务部涉嫌私设暗管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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