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2-03-27 14:42:00                       文章来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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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环函[2011]76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适用问题的请示》(浙环〔20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应用问题,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2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已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水污染 执法 解释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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