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防止地表、地下水污染
发表时间:2008-06-19 09:54:00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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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一)严格排污标准

王永炎委员说,关于水环境标准,我提一点建议:草案第10条规定了国家标准外,地方也可以搞标准,地方的标准是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这是对的。比如湖北的西部处于硒矿床,其地方标准可以增加一项检测硒含量。但是国家的标准不一定要有硒的检测,所以我赞成国家标准不涵盖的项目,地方应该制定标准。还有,国家标准是通用的标准,是基本的标准,而地方的标准应该不低于国家的标准,这也能符合国际惯例。如药典标准,即药典所订的标准是药品、药材最低的,最起码的、最基本的标准,而行业的标准要高于药典的标准,企业的标准必须高于药典的标准和行业的标准。

路明委员说,草案第11条关于制定水污染排放标准的问题。这条提得都对,但要解决中国的问题,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要从整个水污染防治规律出发。现在我们有个概念,叫“达标排放”,这把我们给害了,所谓达标排放的水仍然是劣五类的水。这个水仍然是有污染的。在第30次常委会会议上,环资委毛如柏同志也讲了这个问题,达标排放的水也是不合格的。从国情出发,经二级处理水,要经过湿地系统、土地系统进行深度处理。如果说用电能深度处理,减少了污染排放,却浪费了更多的能源。所以排放标准的问题要再细化一点,要加以明确。现实证明,我们现在污水的治理已经走入误区了。

魏复盛委员说,草案第11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觉得还应该加上“根据水环境的容量和质量目标”,这一条应该根据水环境的容量和质量目标,达不到目标,排放标准就要提高,就要从严。国外也是这样的,工厂的废水处理达标以后,也不能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泊里面去,要排放到城市的污水处理系统,再进行二次处理,然后再排放,我们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城市排放的污水都得不到治理。现在国务院采取的办法是,控制二氧化硫和COD这两项指标,我认为还不够。因为现在水体的富营养化、蓝藻爆发,实际上是总氮总磷已经超标,但是对这两项指标没有控制。大气污染主要是颗粒物的污染,特别是细颗粒物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最大。所以国务院应该把水污染控制住,不能局限于COD和二氧化硫。这些问题在政策上应该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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