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措施编号十二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发表时间:2020-12-11 16:42:11                       文章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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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我局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目标及整改措施,牵头对其中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措施编号十二“珠三角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重建设、轻管理,多数没有发挥治污效果”整改任务开展了销号评估,现按省、市相关销号工作规定将评估报告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我局如实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我局将对来信来电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审定评估结论并修改完善评估报告。

  一、整改任务(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十二)

  (一)省整改任务:珠三角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重建设、轻管理,多数没有发挥治污效果。

  (二)销号决定主体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整改

  (四)整改目标:

  1.省整改目标:确保珠三角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2.市整改目标:加强佛山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

  (五)整改措施:

  1.省整改措施:珠三角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重建设、轻管理,多数没有发挥治污效果。

  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长效运营管理机制,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效益。加快农村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各地政府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养运营经费。推广社会化专业运营管理模式,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监督管理,由牵头部门组织现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

  2.市整改措施:

  (1)我市于2018年5月31日印发了《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佛府[2020]1号)、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管理和排放要求,贴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了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并下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佛环委办〔2020〕34号)并组织实施。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加强了对全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保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2020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对全市50个、100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开展抽测评估,并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

  二、在出台《佛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印发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度建设相关指引的通知》(佛环〔2020〕45号),具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上墙制度、基本资料保存制度、运行台账制度、在线监测建设、自行监测等五个非常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为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保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评估结论

  已完成整改目标,并针对目标落实相应整改措施。拟对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措施编号十二予以销号。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1日 至 2020年12月17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20号(邮政编码:528000)

  联系电话:83329929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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