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措施编号八(一)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发表时间:2020-12-10 16:17:40                       文章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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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我局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目标及整改措施,牵头对其中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措施编号八(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严格依法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管理工作”开展了销号评估,现按省、市相关销号工作规定将评估报告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我局如实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提倡签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我局将对来信来电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审定评估结论并修改完善评估报告。

  一、整改任务(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八(一))

  (一)省整改任务: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严格依法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管理工作。

  (二)销号决定主体单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三)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

  (四)整改目标: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协调好水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五)整改措施: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各地级以上市不得随意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改变、实际供排水格局发生变化等原因,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原则上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2018年底已完成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优化调整,优化调整过程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同时统筹兼顾,最大限度实现水源保护与城市发展共赢。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根据《佛山市供水系统专项规划修编(2014-2020)》及具体实施情况,全市供水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等规定,我市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严格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可行性研究,科学提出优化调整方案,并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申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2018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佛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6号),同意佛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三、评估结论

  已完成整改目标,并针对目标落实相应整改措施。拟对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措施编号八(一)予以销号。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1日 至 2020年12月17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20号(邮政编码:528000)

  联系电话:0757-83129107

  电子邮箱:liyl@sthj.m.arw1314.com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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