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密切干群关系,努力化解群众矛盾,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关于佛山市领导干部公开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佛办发[2011]20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局领导公开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
一、接待群众来访领导
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二、接待群众来访时间
每周周三上午。环境监察分局负责提前3-5个工作日通知接访领导并配合做好接待工作。接访领导要按时到位,当班领导如有事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接访,应提前和其他局领导协商,保证至少有一位局领导负责接访。
三、接待群众来访地点
市环保局一楼信访接待室。
四、接待群众来访程序
(一)填表。来访人先填写《来访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应包括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接访。接访领导与来访人接谈,详细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确定承办科室,并劝返来访人。
(三)交办。陪同接访人将接访情况录入“佛山市12369环保服务专线系统”,通过系统生成《佛山市环保局领导接访案件登记表》,并根据接访领导的处理意见,将案件交到承办科室进行办理。
(四)办理。承办科室要依法依规进行办理,同时建立工作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反映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接访领导、处理意见、责任科室、办理结果等。
(五)回复。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科室将结果回复来访人,并交由环境监察分局汇总。
五、接访处理原则、方法
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对当场能够答复解决的问题,接访领导当场答复解决;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接待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责成承办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调查处理;对不属本局职能范围的接访事项,接访领导要指引来访人重新确定信访部门或人员;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法律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要指引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接访案件办理时限
(一)接待群众来访案件由环境监察分局负责跟踪督办,承办科室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应在60日内办结。
(二)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承办科室难以处理的重大环境信访案件,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同时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同时应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