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
发表时间:2012-10-30 16:02:00 文章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案件调查时(或调查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对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资格验明、查看、确认的权利;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二条 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相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和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第三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权利的时限一般为3日。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案件审核人员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7日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人员组成及组织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下列方式送达:
1.用“双挂号”信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行政相对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为送达。
第六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的机关和途径。
1.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2.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60天;
3.向《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机关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金。
第七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相对人法律义务;
2.超过15日内不履行义务,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超过90日内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