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处理环境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广东省环境信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佛山市环保局管辖的环境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反映问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信访活动。
第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妥善、及时处理问题;
第五条 佛山市环境监察分局负责开展佛山市环境信访工作,受理、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问题并给予答复。
第二章 环境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环境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检举、揭发、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检举、揭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及失职的行为;
(四)依法提出其他有关环境信访事项。
第七条 环境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
(五)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表达群体的意愿,应写信、电话或选派代表反映,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不得串联上访;
第九条 不得借上访为由在公务场所和领导人住地滞留、滋事,不得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信访的受理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污染防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和失职行为的检举和揭发;
(四)其它属于应予受理的环境信访案件;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一条 案件登记
(一)来信登记。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装订,盖收信章,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注意保持封面和内容的完整。对于群众来信认真阅看,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并分类登记受理。
(二)电子邮件登记。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范围的,应提取邮件中信访内容要点,编号后登记至信访专线系统;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案件,应予以必要解释和引导。
(三)来电及来访登记。群众来电或来访反映环境信访问题时,参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做法,分类处理。
第五章 办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信访案件一般通过直办、转办、交办、联合查办等方式处理。
(一)直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和投诉人特殊要求的由市环境监察分局派员处理。
(二)转办。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应根据内容及时将原信及附件转交责任单位处理。
(三)交办。对于一般来电、来信、来访信件通过12369环保服务系统交区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对反映问题重要且具有一定时效性的信件、领导批示信件,则通过电话或发函交办,限期15天内办结。
(四)联合查办。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案件,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四条 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环境信访工作人员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环境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程序。对日常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下:
(一)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等。承办人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二)调查。现场查办环境信访案件时,应由2人以上进行。查办时,应针对投诉反映的情况逐项进行核实。
(三)处理。对调查发现污染事实或违法事项的,应予以记录,并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或处罚意见。
(三)审核。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人对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按交办件要求的期限办结,并将结果回复至12369环保服务系统;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六章 回复及回访
第十七条 回复。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对留有联系方式信访人,应当通过电话及书信等方式,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 复查。回复后投诉人不满意办理结果,且被投诉单位违法排污事实依然存在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对该案件进行复查,复查时限为30日。复查后,应当再次回复信访人,直至消除污染影响或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避免重信重访或案件扩大。
第十九条 回访。对于涉及范围大、牵涉人数多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境信访案件,案件承办人在信访案件办结30日内应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回访可采用电话回访、现场走访、书面回访等方式,对于回访发现仍存在环境隐患的,应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复查。
第七章 归档
第二十条 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归档案件应一案一档,做到案卷整齐、规范,要素齐全,装订整齐,并按年度整卷,统一保管,以便检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