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环保案件的查处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实行调查和处理分开,在环境监察分局内部实行分工合作制度。
环境监察分局综合室、监察一室、监察二室按照《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的通知》的规定,负责对分管区域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
综合室、监察二室调查立案后,提出的处罚建议由监察一室进行审核,拟定处罚决定;监察一室立案调查后提出的处罚建议由综合室进行审核,拟定处罚决定。拟定的处罚决定经分局领导签署同意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审定,特别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审定。
第五条 为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案件定性的准确程度,成立佛山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以下简称“案审组”),案审组工作规则:
(一)案审组: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即涉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处罚减免等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二)案审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法规与科教科负责人、监察分局各室分管领导、各室负责人。
(三)案审组通过会议讨论做出处罚决定或减免决定,案审组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组长主持,案审组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案审组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卷。
(四)案审组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并交参会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会议纪要须归档入卷。
第二章 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第六条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制止违法行为,对符合处罚要件的,由市环境监察分局领导5日内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并制作《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启动环境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具备以下要件的,予以立案登记:
(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环保行政违法行为人;
(三)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经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八条 对已立案登记的案件,需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的,由负责该区域的监察室组织调查、检查、获取必要证据。
调查取证应指派两名或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先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及取证监测的人员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调查取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取当事人证照和相关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及生产工况等资料)的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公章确认;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三)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录像;
(四)根据现场情况取样并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在对案件主要事实、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和责任者等情节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必要的证据,制作《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综合室或监察一室审查后报监察分局领导审批,综合室或监察一室应当指定二名未参与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组成审查组。
第十一条 审查人员应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事实是否清楚。包括当事人是否明确、违法行为及后果严重程度认定是否得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正确等;
(二)证据是否充分;
(三)查处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人员应做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撤销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查处程序不合法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不再给予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经审查后,认为违法事实清楚、查处程序合法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交局分管领导或案审组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局分管领导或案审组做出处理决定后,由综合室或监察一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环保部门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综合室或监察一室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符合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包括:作出责令停止生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第十六条 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察分局自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组成人员。听证由监察分局领导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人员组织,听证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并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同时指定一名书记员;
(二)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组成人员等事项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当事人认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听证一律公开进行;
(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书面委托,并明确委托权限;
(五)调查人员就当事人违法行为和事实进行指证,并出示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监测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对被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七)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
(八)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人员以合议的形式,提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按照本规范第十七条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综合室或监察一室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送达完结后3日内,送达回执由监察一室归档。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逾期拒不执行的,负责该行政处罚的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再作督促,并制作监督执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送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作出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暂不申请的由负责该行政处罚的环境监察人员继续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监察一室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送局长审批,局长签发后,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联系、配合法院执行。
第二十条 案件执行后,由负责该行政处罚的环境监察人员制作结案报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监察一室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注意法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保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发现违法行为至立案的时限为7天;立案至处罚决定为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时的,及时制定延长处理时间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至送达为7天;听证通知送达至听证会召开不少于7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提出,即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第61日至第195日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