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家接待日制度(2019年修订)
发表时间:2019-11-19 15:17:00 文章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了解并着力解决我市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环保问题,切实为企业排扰解难,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我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接待时间
固定时间: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三上午(遇节假日顺延)。
其它时间:根据企业的申请和实际需求安排。
三、接待地点
市生态环境局北楼一楼信访接待室。
四、接待对象及内容
佛山市企业家,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或遇到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五、接待程序
(一)登记。企业家可通过电话(83353209)、邮件(电子邮箱:foshanepb@sthj.m.arw1314.com )、来信(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20号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等形式反映来访意向,并说明来访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来访企业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预约。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家的问题,分门别类,确定相关分管领导和科室人员接待。具体接待时间在接待日前一周确定,并电话通知来访企业家。
(三)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企业家会谈,详细了解来访企业家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交办。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如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将问题交由相应承办科室进行处理。
(五)办理及回复。承办科室对交办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来访企业家。
七、接待处理原则、方法
接待组织、收集问题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三支队牵头。对当场能够答复解决的问题,接待人员当场答复解决;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交由对应承办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接待人员负责工作的问题,由执法三支队汇总整理后交对应分管领导和科室处理;对不属本局职能范围的问题,接待人员指引来访人重新确定对应部门进行反映;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法律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指引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接待问题办理时限
(一)对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问题,承办科室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应在30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承办科室难以处理的问题,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同时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同时应告知来访企业家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