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3 月11日至3月31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9-03-28 10:56:00 文章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
1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大昌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佛环函〔2019〕459号 |
2019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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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金和利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佛环函〔2019〕460号 |
2019年3月26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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