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排污登记告知书
发表时间:2020-03-10 15:48:51                       文章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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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持有的“环境身份证”。根据生态环境部的部署,全国要在今年内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都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排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详见《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排污登记办理指南》(查看和下载地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m.arw1314.com主页--环境专题--排污许可管理)。

  三、分类处置,限期整改

  完成排污许可登记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也是妥善解决环保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得机遇。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将按照分类处置、限期整改等方式,对满足核发条件的排污单位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将强化帮扶指导,并给予合理的整改期,为推动排污单位守法创造条件。对于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存在整改问题且具备整改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后受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申请,核实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期间的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在整改期应严格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上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主要产排治工艺、排放标准、排放口数量等要求实施环境管理、达标排放,并限期完成整改。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整改后,提交完成整改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分局经审核后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完成整改但未及时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按照“无证排污”或“未依证排污”实施查处,视情形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于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存在整改问题且具备整改条件的,在自行完成排污登记后,应及时主动对有关事项实施整改,实现合法规范排污,不得擅自降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将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请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四、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限期整改、完成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不免除依法应当履行的环评审批(备案)、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日常环境管理等其他责任义务。

  (一)法律条文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无证排污的后果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后果

  环境执法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行为:1.排污单位超过时限仍未能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将按照无证排污违法行为严厉查处;2.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排污单位,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报请地方政府采取关停措施;3.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登记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4.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紧抓机遇,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履行责任,合法排污,守法经营,实现更好发展。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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