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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11-01 10:13

  

原文地址: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市顺利落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我局联合市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为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6月17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明确珠三角九市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办法。因此,我市按照省、市各级政府的要求,开展相关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补贴发放的定义、原则和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第四条的规定,2019年财政补贴申请于2020年7月1日之后受理,具体受理时间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二是明确了补贴的计算原则及方法,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在本办法第二章介绍了税负计算的原则以及计算方法。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结合公式进行计算和判断,避免因申请人对个税补贴计算理解不一致而导致计算错误。

  三是明确人才的认定和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以及资格条件,使申报条件一目了然。其中,基本条件中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人才的工作要求:申报人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目的是为了吸引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为我市发展贡献力量。第十条规定的是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申报条件,包括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的人才等。考虑到我市高端人才与紧缺人才部分范围重合,因此不在此办法中将两类人才分列。

  四是明确了补贴程序,包括申报受理时间、方式等。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受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由平台在认定、审核、发放部门间转接数据、材料,利用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的。但在审核过程中,为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部门仍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或补充材料以核实的权力。在申报受理前,我市将通过发布申报指南,进一步细化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和申报操作步骤指引,敬请留意市财政局及相关审核部门的门户网站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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