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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财采决〔2012〕3号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佛山市友利华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兴运大厦B座401房
被投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5楼
采购人: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区政府同济大院11楼
投诉人于2012年8月22日就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教育新装备工程区直中学第三期项目之视频中心项目(项目编号:EP2012-13916-RA)”的采购事项向我局投诉,认为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成交候选人)不符合该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作为废标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项目所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资格不符,没有依据;该项目电子反拍过程存在欺骗行为;公示期不正常;该项目的采购主体不清晰;投诉人是佛山市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定点供应商,本项目要求其出具资格授权不合理,违反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规定。投诉人请求恢复其中标资格,或者赔偿其合理的市场利润人民币2万元。
本局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投诉资料,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经核实,情况如下:
禅城区教育局教育新装备工程区直中学第三期项目之视频中心项目(项目编号:EP2012-13916-RA)为电子反拍采购项目。该项目于2012年7月9日发出采购公告,至7月11日16时报名截止时间止,公告期间未收到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本项目由被投诉人负责审核竞拍供应商的资格。最终投诉人以最低报价成为成交候选人,被投诉人于当天对该项目电子反拍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参与竞拍供应商佛山市金百科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投诉人的资格条件向被投诉人禅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在处理质疑过程中,采购人禅城区教育局认为投诉人确实不能通过本次采购活动的资格审查。因此,禅城区采购中心据此作出采购失败的处理并进行公告。投诉人对该公告不服,提起质疑和投诉。
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所投诉事项辨称: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反拍,并非公开招标,投诉人引用法律错误。2、本项目资格条件由采购人设定,设置的条件是为保证采购产品的合法来源及保障售后服务,并未限制或排斥投诉人。3、被投诉人对参与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初审,初步认为投诉人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4、采购人认为投诉人非刀片服务器制造商直接认定的合法代理商,不符合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条件,被投诉人根据采购人的认定结果对本项目做采购失败处理;采购过程不存在投诉人所说“欺骗行为”。5、本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时间符合要求。6、本项目的电子反拍公告的采购人为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7、采购人要求的经销资格并非厂家授权,投诉人并不具备佛山市2011-2013年度IBM服务器协议供货资格。
本局认为:
1、关于投诉人引用的法律规定。由于本项目是通过“电子反拍”程序进行采购,并非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投诉人所引用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于招标采购,不适用于本次的采购项目,其引用法律依据错误。
2、关于该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设置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审查,采购人对该项目的资格要求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也没有排斥潜在供应商。另外,本项目为“电子反拍”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投诉人所引用法律不当。
3、关于资格审查。投诉人提供由广州市柏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函,该函被认为不符合“供应商须是刀片服务器制造商,或获此制造商直接认定的合法代理商”的资格条件,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4、关于公示期。投诉人参与该项目竞拍,成为成交候选人。由于项目结果需公示,在此期间收到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人的资格条件的质疑,被投诉人根据采购人认定的结果将本项目作采购失败处理,并进行了公告。在此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欺骗行为。
5、关于采购主体。教育新装备工程区直中学第三期项目之视频中心项目(项目编号:EP2012-13916-RA)的采购主体是禅城区教育局,该项目委托被投诉人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以“电子反拍”方式组织采购,在整个采购过程中,程序合法。
6、关于要求投诉人出具授权书的问题。《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二部分第十章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发布电子发拍公告,不得要求已取得所需品牌货物的协议供货资格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经查,投诉人不具备佛山市2011-2013年度IBM服务器协议供货资格。因此,要求其提供厂家授权并无不妥。
7、关于投诉人要求赔偿损失,依法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的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佛山市友利华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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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
2012年9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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