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关于印发〈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佛发改招〔2016〕52号)的要求,现将2017年度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采购模式选择
(一)货物类。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家具用具(指办公家具)、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服务器、交换设备(指交换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复印纸、硒鼓粉盒。
(二)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上述同一品目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节约采购成本,原则上以定点采购模式采购为主。定点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以自主采购(向非定点供应商采购),其中: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装修工程、修缮工程5个品目,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其余同一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采购单位的涉密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二、采购程序
目前,“佛山市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和“佛山市政府采购定点系统”暂未启用,系统的正式启用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系统启用前,定点采购计划备案工作采用纸质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采购计划备案
拟采用定点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确定具体采购需求后,根据《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按照《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规定核实资金和报送采购计划,每一个采购项目只允许包含一个品目。
报送采购计划时,采购单位应填写《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表(修订版)》。(详见附件)
(二)实施采购活动
1.确定成交供应商。
(1)议价方式。适用于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直接在定点供应商中选择1家定点供应商,就采购需求、价格等通过一轮或多轮议价确定成交结果,并做好采购活动书面记录。
(2)竞价方式。适用于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在定点采购供应商中选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竞价,按照满足技术、服务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做好采购活动书面记录。
2.合同订立。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交易确定的服务(货物)内容、价格、服务(交货)期限等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参考格式签订合同。合同参考格式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定点采购专区”公布。
(三)合同备案和公开。签合同之后按照法定时间完成合同公开和备案,具体要求按照《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执行,合同备案的随附资料只需附《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实表》、《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表(修订版)》和采购活动书面记录。
(四)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履约验收具体要求按照《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执行。
(五)资金支付。按照《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应依法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定点采购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应高度重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二)采用竞价方式的,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活动应当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50万以上的项目须增设1名监督代表,并做好实施采购活动的书面记录。
(三)实施自主采购的,采购单位应按照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做好采购需求的归集和控制,择优选择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和公开、合同公开和备案及采购活动书面记录等相关工作。
(四)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业务管理和组织领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定点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定点采购活动,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五)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依法做好定点采购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资源共享
各区可以共享使用定点采购供应商,按照市级做法印发相关执行文件。各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本地区采购单位开展定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其他
(一)定点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一定数量的定点供应商,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交易活动后并签订合同,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一种快捷采购模式。
(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三)根据《佛山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7年佛山市执行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为人民币200万元,工程类为人民币100万元(如广东省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调整的,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定点供应商资格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名单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定点采购专区”公布,不另行发文通知。
(六)定点采购的政策文件、操作指引、采购交易信息等可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定点采购专区”查看。
(七)对定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采购人可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757-83039252)
(八)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57-83282592、83209108)。
(九)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佛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表(修订版)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