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7部门关于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01 16:18
来源: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维护保证金制度的严肃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对规范投标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下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分中心或其他依法设立且符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设立专用账户统一代收代退。
二、对投标人(含供应商、竞买人等)因违法违规或违反招标文件约定而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采购)人在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保证金转入招标(采购)人账户。
三、对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采购)人按照相应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4部门关于规范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发改招〔201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
2.保证金不予退还通知单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