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2011〕9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应用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由佛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聘任,为招标人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聘书,熟悉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 市招标办负责市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
(三)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
(四)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五)制定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对市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各行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本行业评标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招标办的委托,负责市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市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各区交易中心做好系统的操作查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并配合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七条 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和应急评标专家。
第八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常备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服从管理,能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行为记录;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身体健康,能独立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具有参加评标的时间。
(二)应急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本人承诺能在接到评标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
3.特长专业具有较高的通用性。
第九条 评标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招标办和市各行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招标办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申报评标专家资格。自我推荐或单位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大1寸免冠彩色相片两张(背面工整标注姓名)及相片的电子档1份。
第十一条 市招标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二条 在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集中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上述人员离退休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单位(中标方案),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招标投标政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署年度《佛山市评标专家承诺书》;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价打分不得畸高、畸低且无合理解释。按要求签署个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者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加起草书面评标报告,签署个人意见;
(七)参加市招标办或相关服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
(八)因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或因特殊情况长时间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应当提前向市招标办书面报告,办理变更暂停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四)曾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未满1年的;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标委员成员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上述关系的。
(六)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库的应用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1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审。
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由招标办对其资格进行认定,交易中心对其身份、资料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评标前,全体评标委员成员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审开始前,组织各成员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中内容,仔细研究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并督促评委遵守评标活动纪律。
(二)组织指导各成员正确、有序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标。
(三)评审工作中存在争议时,组织所有成员进行集体记名表决。争议问题和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四)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反映给监管人员,经讨论后集体记名表决。有关情况及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五)阶段性评审工作结束后,收集所有成员的评审表格,并组织两名以上评委完成评审表格的核对及汇总工作。汇总表经所有评委签字确认后,暂交评标活动主持人保管。
(六)起草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报告等评标记录;废标情况说明要求理由充分,依据充足,评标报告要求结论明确。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评分记录、询标记录、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报告等评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在评审结束后将上述评标结果提交招标人。
该负责人(组长)享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其评标劳动报酬可适当高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
第二十二条 评委评标时,发现有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不无故迟到或者无故拒绝参加评标;
(二)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不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
(三)进入评标区前,应自觉关闭通讯设备并将通讯设备及个人物品存放在交易中心的指定位置;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者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区进行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不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在评标结束后,不复印或者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向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七)按照要求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大型工程、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如评标专家库暂无同类专业评标专家或评标专家人数不足时,可由招标人申请,经市招标办备案后由交易中心向周边城市借用相关评标专家;如周边城市借用相关评标专家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由招标人按所需专家与推荐人选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候选专家,经市招标办审批后由市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第二十五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其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参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选方式进行抽选。
第二十六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佛山市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二)开标前,市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核对《佛山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后,按照核对后的评标专家的组别和人数,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代表的监督下,在评标专家抽取室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
(三)评标专家未到齐之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与招标人代表均不得离开评标专家抽取室与监督室。出席评标专家到齐推选组长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方可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交与评标组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应急专家库中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
1.被抽中的评标专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被抽中的评标专家在通知要求到达的时间前20分钟请假或超过通知到达时间30分钟的;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或已开始评标的评标专家被中途取消评标资格的;
4.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会。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培训工作,组织评标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评审水平。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培训分为日常学习和定期集中培训。
市招标办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学习栏目,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知识供评标专家浏览、下载,进行日常学习。
市招标办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的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应列入市招标办年度培训计划,提前准备,分批实施。
第三十条 集中培训、学习应实行签到和考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在培训前两个工作日向市招标办请假。培训期间中途退出的,视为未接受培训。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由市招标办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
(二)参加每次评标活动的记录;
(三)参加培训活动记录;
(四)年度考核记录;
(五)奖惩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聘用。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考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并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市招标办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档案,内容包括评标专家信息、出勤情况、培训记录、日常考核扣分记录、严重不良行为及奖惩记录等。
每次评标结束后,由市招标办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见证人员根据现场监督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现场打分,并记录在《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记分表》中,同时录入市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年度考核最终得分=日常考核平均分+年终考核分+表扬奖励加分+出勤率得分。
年度内未抽到的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分为85分。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满分80分)。
(一)有下列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2分:
1.出席评审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录检,不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核验的;
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3.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4.在评审途中未经监督管理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5.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或提交的评标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6.参加评标迟到的(以确认参会时间延时30分钟计算)。
(二)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
1.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的,或者评审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3.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应当雷同的现象,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4.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
5.对自己的评审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辞的;
6.评标结束后,将评审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7.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不服从市招标办和监督人员管理的;
9.未完成评标活动早退的;
10.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日常考核单次低于60分(含60分)的,给予口头警告和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二、年终考核(满分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会的;
3.两次参加评标迟到的(以确认参会时间延时30分钟计算);
4.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5.评标结论被要求1次复议,且证明其有错误的;
6.年度内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达到两次的;
7.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三、表扬奖励加分,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凡在1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分/次),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1.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围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4.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四、出勤率考核,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经计算机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并通知的评标专家,全年出席参加评标在60%以上的+5分,出席率在20%以下的-10分。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考核处理办法:
(一)年度考核扣分在15分以上、20分以下的,由市招标办予以警示诫勉;
(二)年度考核扣分在20分以上、30分以下的,暂停其3个月评标资格;
(三)年度考核扣分在30分以上、40分以下的,暂停其6个月评标资格;
(四)年度考核扣分在40分及其以上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标办给予通报,并给予暂停3个月至1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一)在继续教育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1年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会两次以上的,或迟到3次以上的;
(三)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因评标专家失职或对评标专家的有效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五)凡接到评标通知的评标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发现替代行为的,代替者不得参加该次评标活动,委托者和代替者均暂停评标专家资格;
(六)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七)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市招标办收回聘任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3年内不再聘任。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字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佛山市评标专家______年度承诺书
2.佛山市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
3.评标专家评标日常考核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