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电子化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电子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称交易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交易系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和维护,各级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下同)共同使用,实行全市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第三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佛山市范围内的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暂行办法。
电子化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包括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
第五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必须办理数字认证证书(以下称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各参与主体通过CA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对相关信息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按《佛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供应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中。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购人、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使用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章 电子文件编制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各方应当使用交易系统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具制作电子采购文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所有电子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并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
第八条 电子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电子采购文件由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用户需求书、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响应)文件格式等内容构成。
(二)电子采购文件须使用佛山市采购文件制作工具编制。
第九条 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由投标函及其附录、授权委托书、资格性文件、采购方案等内容组成。
(二)电子投标(响应)文件须使用佛山市采购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工具编制。
(三)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的供应商资质、业绩、证照、人员等信息须以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即为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文件正本,不再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
第三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核准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及时编制电子采购文件,经采购人加盖电子签章确认后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其他相关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三条 供应商凭CA数字证书,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通过交易系统报名、下载购买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和采购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提问、答疑与澄清。
第十五条 交易系统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时间戳。供应商应当合理安排投标(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采购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递交时间以交易系统成功接收的时间为准。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并通过交易系统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供应商将加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通过互联网成功上传至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证明。
第四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开标、评审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登陆交易系统组织开标活动。
第十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中公布供应商名单,供应商按照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依次使用CA数字证书,对已通过互联网成功上传至交易系统的投标(响应)文件在开标会议现场解密或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远程解密,但采购文件必须明确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方式及相关要求。
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解密开启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并利用计算机电声唱标现场公布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投标时间截止后,供应商未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视为撤回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开标时,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部分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开始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采用CA数字证书或登录码登录电子政府采购评标系统,查看电子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规定对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电子评标文件并签名确认。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可以通过电子评标系统发出澄清或补正要求,供应商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要求进行回复。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可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响应)文件。若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和纸质投标(响应)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暂停或终止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一)因互联网中断、停电、病毒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发生故障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交易系统的。
(三)交易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四)交易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导致泄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经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宣布项目暂停,并通知供应商,待交易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后,重新恢复暂停的项目。
(二)宣布终止该项目在网上政府采购系统中的运行程序,并通知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政府采购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一)由于供应商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操作交易系统的。
(二)上传至交易系统的投标(响应)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
(三)供应商未在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四)解密后,供应商递交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需要的,投标(响应)文件由评审专家作废标处理。
(五)因供应商自身行为导致无法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予废标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提供系统平台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必须保密的信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程序进行投诉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区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新的电子化政府采购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