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局给予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征管科副科长李小慧行政开除处分
李小慧,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广东佛山人,汉族,大学文化,2001年6月任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征管科副科长,在市直机关机构改革后李小慧行政关系转入市住建局。
2006年至2008年,李小慧在担任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征管科副科长主管征管科全面工作期间,在办理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厂房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错误计算补偿面积,导致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购买安置厂房时多支出3,065,456.99元,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李小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刑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小慧行政开除处分。
作为反面警示教育,驻市住建局监察室把处分决定上局“OA”网让全体干部职工传阅,纪检组还将在一定范围会议上通报该决定。
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