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市住建管理局纪检监察工作,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纪检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秉公执纪,做到忠诚、干净、尽责。
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纪检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组织实施局党组关于纪检监察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工作计划。
(二)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班子成员、局机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局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对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受理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廉政信访举报,初步调查核实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六)开展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抓好有关制度的健全完善。
(七)履行党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八)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指导各支部纪检委员开展工作。
三、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条规,不准发表、散布、传播反对和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恪尽职守,尽心尽责,不准敷衍塞责、推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严守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准泄露工作秘密和举报内容。
(四)严守办案纪律,不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歪曲和隐瞒事实真相。
四、纪律处分
凡违反工作纪律者,一律严肃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