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动滚球app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2-14 16:59 分享至:

佛府办〔2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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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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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1日

 

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日常、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工业、综合管廊(沟)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管理局(城管办)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除给水和排水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城镇燃气地下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及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监督考评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探测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城市道路范围内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城市道路范围内路灯类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给水、排水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除道路范围内路灯)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通讯(除广播电视)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和工业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广播电视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监控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监、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数据查询、更新及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提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敷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施工对生产、生活、交通环境的影响。

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试点及推广工作。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志设置、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七条  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融资等方式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佛山市城市管理考核体系,落实定期通报制度。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与各层次城市规划相协调,对与规划深度相对应的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作出综合安排,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管线通过的位置。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配套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由相应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要与城市规划发展方向一致,管线工程的管位和容量应留有余地。

(二)城市地下管线沿城市道路的平纵面布置应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合并建设。

(四)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地下敷设,原有架空通信、电力线路逐步改为地下敷设,鼓励220千伏以上电力管线下地敷设。

(五)城市地下管线敷设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尽量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告知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或非管线类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确认,以查明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探测结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管线探测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区,对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管线,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另行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外的管线位置。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检验合格后凭规划验线手续办理施工审批手续,放线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放线。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佛山市地下管线探测及信息化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完成竣工测量;施工结束、地面恢复后按照《佛山市地下管线计算机成果数据标准》的有关要求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成果。

管线测量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管线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资金不得进行结算,未办理竣工档案核验的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路网规划,及时拟定城市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并提前告知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订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须预留管线位置。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城市地下管线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同步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线手续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需占用或开挖道路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须依法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开挖许可。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位于地铁保护区内的,应征得地铁保护机构同意。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相邻管线安全、消防安全、军用设施、建(构)筑物、测量标志、桥梁、水利设施、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提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组织开工。未按期开工的,应办理延期手续。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作废。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事先向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提供管线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真实、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四)涉及城市道路的,按照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确保城市道路设施完好、通行安全。

(五)督促管线施工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将城市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报送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等设施的,管线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共同制订危险化学品设施保护方案,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线建设单位、管线施工单位要切实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管线权属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对开挖区域及周边的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七)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八)负责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九)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管线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编制城市地下管线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含施工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征求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意见。

(二)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

(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派专人进行监护。施工标牌上标明项目概况简介、项目缩略图、项目名称、项目规划和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及图件、项目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城市地下管线标志。

(五)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情况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处理。

(六)发现施工现场城市地下管线状况与取得的现状资料不相符的,应及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派员到场监督,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七)在地下敷设各种非金属管线或非开挖铺设市政管线时,须在管顶上方同步敷设金属示踪线或其它可检测到的设备,其设计使用寿命不少于管线的设计使用寿命,施工结束后必须确保示踪线的导通,以便进行后续的市政管线探测。

(八)按照要求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管线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九)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技术设计的,应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与地铁、市政道路同步建设。

第二十四条  拟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各类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以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使用权的,应测算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成本、城市地下管线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协助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相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属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日常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定期组织对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老旧管线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地下管线,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制订改造计划,并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维护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燃气、电力、油气等易燃、易爆的高危城市地下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标志要与道路路面或人行道路面齐平。

(四)对城市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城市地下管线发生意外需要进行紧急抢修的,要对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做好记录,同时向公安机关、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因市政建设需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迁移城市地下管线的,市政建设单位应主动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并给予适当补偿,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城市地下管线,须向规划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并拆除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对权属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拆除。对无法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封填管道及检查井。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压占城市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统一使用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可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与管线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定期更新数据,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合格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报送至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

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数据汇交至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验收图件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入库更新,实现城市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机制。信息的获取、处理、归档、使用、销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及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可按权限规定查询和使用城市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共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或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竣工档案或者有关资料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均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管线,受到人为损毁、侵占、破坏等违规行为的,有权追究违规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及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在管线资料使用过程中未按照保密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泄密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管理局(城管办)和市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手续,应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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