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应急中心: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9月25日第11次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佛山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由主办科室提供,并负责保密审查,如不能确定是否可公开,提交局保密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组长由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科室设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具体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督办等相关工作,包括:
(一)组织制定(修订)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二)组织有关科室维护、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各科室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统一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统一进行答复;
(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总、督办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科室依照职责做好公开信息的拟定、审核及保密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同时公开);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等信息;
(三)自然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年度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七)牵头编制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及应对情况;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九)拟录用公务员公示信息;
(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十一)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十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信息;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流程:
(一)经办科室拟稿和审查。经办科室拟稿时,必须注明“公开方式”,经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审查;
(二)局领导审批。经办科室主要负责人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信息发布。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经办科室报办公室汇总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办科室应报办公室汇总,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可通过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各科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除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依申请信息公开办理流程:
(一)办公室统一受理。通过市政府办公室佛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邮寄信件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统一由办公室受理;
(二)业务科室依职责办理。相关业务科室接办公室转送的公开申请后,在指定时间内提出拟办意见、提供相关资料,并由政策法规和培训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后返回办公室;
(三)办公室统一答复。将业务科室办理情况报经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答复内容针对性要强并明示救济渠道。
第十六条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公开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
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
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牵头、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可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条 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可商相关业务科室,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实施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科室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由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