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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佛山局文件-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佛应急〔2019〕205号)
发布时间:2019-07-17 15:55 作者: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行业)一般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小微型企业(含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同时符合多个企业判定标准的,就高不就低。

  第四条  一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小、微型企业按照《佛山市冶金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见附件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小、微型企业视实际可申请开展三级及以上标准化创建。

  第五条  对冶金等行业企业实行分类分级。
    (一)根据企业风险辨识状况,分为以下几类:金属冶炼、使用工业煤气、涉及涉氨制冷、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粉尘涉爆、涉及大量使用有机溶剂、存在人员密集工作场所等。
    (二)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进行分级:

  分级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一般企业

  A级

  大于等于95分

  大于等于95分

  大于等于85分

  B级

  小于95分

  大于等于85分

  小于95分

  大于等于85分

  小于85分

  大于等于75分

  C级

  小于85分

  大于等于75分

  小于85分

  大于等于60分

  小于75分

  大于等于60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工作,核准和公告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冶金等行业企业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评审工作。

  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冶金等行业企业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自评。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一般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小型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微型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自评小组应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2)。

  (二)企业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参与自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必须在《自评报告》首页署名盖章。

  (三)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八条  评审。

  (一)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达到国家、市有关行业达标标准要求,申请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将《自评报告》及《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3)提交至所在地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二)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自评报告》进行材料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区应急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和能力的评审机构实施评审;

  1.实施一般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派出不少于5名评审人员的评审小组,并设置评审组长;评审过程中应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并作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同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4);对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予以达标。

  2.实施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应派出不少于3名评审人员的评审小组,并设置评审组长。评审过程中根据企业实际如实评分,规范编写评审报告,并作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

  评审组长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且具有两年以上标准化工作从业经验,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员或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四)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评审报告》交给企业一份留存;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九条  核准、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核准公告并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标准化达标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市应急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延期程序

  第十条  取得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将当年《自评报告》及《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3),提交至所在地镇(街)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复评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核准、公告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期满延期换证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评分细则)已经修订,应按新标准(评分细则)办理延期换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有关要求,持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撤销:

  (一)取得三级及小微型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机构,一律取消评审机构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机构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市、区、镇(街)级分别按照当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告数的10%开展抽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人员。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机构,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二)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机构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三)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机构评审收费。

  (四)评审机构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考核标准另文规定。

  (五)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六)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佛山市冶金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佛安监〔2018〕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佛应急〔2019〕205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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