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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被忽视”的安全员,戳中了许多人
发布时间:2019-11-03 14:42 作者: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最近
  一名“被忽视”的安全员在留言中
  给小编抛出了一个“灵魂拷问”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我公司的总经理经常不在我们企业工作,就安排我的工作汇报给人力资源部经理(“被委托”的企业负责人)。但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却不参加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也不参加现场检查和日常管理。
  而且,我把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投入的计划汇报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后,一直得不到回复和批准,导致安全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
  要是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谁要负责任呢?我要负责吗?
  这个问题
  是不是也戳中了你的“痛处”?
  别急,我们先来分一分
  
 
  0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你知道自己负有哪些职责和责任吗?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条职责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是安全员的基本职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能会作更具体的规定,但都是基于这7项展开的。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生产培训,记录安全教育生产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尽职,就是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做的事情,却没有做到,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然要负责!
  所以如果你想免责,前提就是要尽职!

  02
  企业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清楚一点:
  企业主要负责人无论委托了谁,对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03
  “被委托”的企业负责人
  以为“被委托”就是“临记”?
  就可以不理?
  就可以免除责任?
  答案当然是:NO!
  既然被老板指定要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那么就要履行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提醒您
  针对此类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为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益以及已履行职责,建议保留相关证据。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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