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人社〔2010〕298号
关于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基金管理区局、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根据《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151号)和《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12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途参保
(一)对象
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办理中途参保:新生儿、职工医疗保险停保人员(含停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新迁入本地户籍人员、新增低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
(二)缴费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其他人员从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逾期只能在下年度参保。
新生儿的保险费从出生之月起、其他人员从符合条件次月起至当年度末按参加月数相应折算,缴纳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支付。
(三)待遇
缴费达帐后,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其他人员从符合条件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月数核定。
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选择性参保
各区户籍人员,如已参加了本市或异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有关证明后,经经办机构批准,可选择参加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从2010社保年度征缴期开始执行。
三、 同时参加职工和居民医保的待遇
(一)在同一社保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医疗费用只能按一种待遇核报,但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按两种待遇的规定分别计算。
(二)既在本地又在异地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商业保险除外)的人员,如果在异地已办理过报销手续,经核准后,按本地的标准计算其医疗(或生育)待遇,然后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医疗(或生育)待遇,再支付其差额部分的医疗(或生育)待遇;
参保人可带齐发票原件等相关单据资料(无发票原件的需提供经当地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报手续。
(三)从各区实现市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没上线的区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
严格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纳入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除了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按80%纳入范围外,其它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三个文件的意见〉的通知》(佛劳社〔2007〕110号)的规定执行。
从各区实现市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没上线的区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住院管理。
急危重病患者,经门诊抢救治疗后即转入住院部治疗,或住院前留观的门诊费用可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计一次起付标准。
住院前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能与住院费用合并结算。
普通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七天量,慢性病(如高血压、肝炎、肺结核、精神病等)不得超过一个月量。
因病情确需长期住院(连续住院超过3个月)的,经批准后可按3个月为周期结算医疗费,并相应计算起付标准。
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7日印发 |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