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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推动劳动保障事业新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解读四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8-01-29 11:58

解读之四——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推动劳动保障事业新发展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利益,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对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也是劳动保障事业完善制度、加快发展和提升能力的关键时期。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必须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及时总结劳动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依靠法律手段,通过依法规范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加快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是实现“十一五”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纲要》把“劳动保障法制比较健全”作为“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5大目标之一,对劳动保障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纲要》要求,“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

    一,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要建立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为骨干,其他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高质量地完成“十一五”时期的劳动保障立法任务,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立法工作始终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对重要的、涉及多方面业务的立法项目,要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与对外开放等开展劳动保障立法,正确处理好立法和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三是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四是加强立法基础研究,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五是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劳动保障立法的有益经验。

    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围绕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建立“制度完善、机构健全、保障有力、行为规范”的监察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的监察执法队伍,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一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扩大监察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对违法行为较多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三是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主办监察员制度、执法程序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保证监察执法规范化。四是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全面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提高监察执法效率。五是加强劳动保障执法能力建设。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全部建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用工企业较多的乡镇、街道设立监察派出机构,充实专职监察员,发展兼职监察员、监察协管员,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实行监察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监察员学习培训,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

    三,建立较为完备的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围绕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转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完善劳动保障行政监督制度,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机制,依法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处理劳动保障事务。“十一五”时期的工作重点: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社会管理方式,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等公共服务职能。二是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完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三是建立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制度,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监督等方面,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四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制定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应诉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争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有效的劳动保障普法新方式,强化对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教育,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推进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制度化。“十一五”时期的工作重点:一是实施劳动保障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二是有效整合法制、人教、宣传、监察、仲裁、信访、就业服务、社保服务等机构的普法宣传资源,建立普法机构与有关窗口单位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普法体制。三是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体系,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开通“12333”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面向社会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四是完善劳动保障部门干部法律知识轮训制度,重点培训县乡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五是实行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律培训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促进劳动者依法维权,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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