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七——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刚刚经国务院批转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和措施。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十一五”时期,加大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中必须努力完成的重大任务。
一、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纲要》指出: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内容。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它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好劳动者的经济权利、民主权利和发展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持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将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劳动者、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全社会充满活力,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经济利益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维护劳动者各项劳动权益,协调好劳动关系双方以及劳动者内部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既是落实社会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保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和及时处理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稳定就有了可靠的基础和保证。反之,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二、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努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纲要》对未来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划和部署。对于如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纲要》提出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制度和机制建设为手段,以解决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为保证,采取多方面措施,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使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在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方面,主要采取5方面措施。
一是加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制定颁布《劳动合同法》,同时做好《劳动争议处理法》、《集体合同法》、《企业工资条例》的研究起草和有关论证工作,争取早日制定颁布。通过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快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机制建设。《纲要》指出,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机制以及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是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是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企业内部预防和自主协调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制。改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协商机制,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强化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形成以专业调解为主导、区域性调解等社会调解共同参与的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裁审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各项制度和程序,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的独立、公正和高效。做好裁审衔接,发挥司法在监督方面的主要作用;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在市(地)级以上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四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时期,国家将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创新管理、提高效能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权责法定、制度配套、监察高效、保障有力、行为规范、廉洁为民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切实履行好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违法行为高发的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不断创新监督管理和执法模式,及时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五是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一是继续完善国企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二是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国企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改制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加强对改制企业重组后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特别是对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同时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工资分配、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各项制度。
在劳动关系中,收入分配是核心环节之一,也是劳动者最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纲要》指出,要“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十一五”期间,主要采取3方面措施。
1.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建立防止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继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国家指导地方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推进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
2.继续以三项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继续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有效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作用。加快健全工资指导线的覆盖面,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体系。同时,细化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建立行业工资指导线,提高工资指导线的准确度;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制度建设,培育工资分配的市场基础。应把这项制度向纵深推进,尽快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形成比较完善的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广泛覆盖各类职业(工种)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体系。同时,进一步改进统计调查办法,努力提高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办法的科学性和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切实发挥对企业内部岗位工资设定和劳动者择业的指导作用;继续推进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水平。重点是加快此项制度的建立,扩大范围,尽快在全国大中城市抓紧推行。
3.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监督管理。一是改进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管理办法。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应逐步改进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突出市场机制调节功能。按照市场体制的基本要求,根据企业类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特点的多种形式的工资决定机制。二是加强垄断行业过高收入的调控。继续实行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双重控制,将竞争性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确定垄断行业工资水平的重要参考,抑制行业工资收入持续扩大的趋势。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