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三——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基。在我国,就业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把就业工作摆到了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促进了劳动者就业,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十五”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
“十五”时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2005年,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对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了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
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到“十五”期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00万人;五年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与此同时,市场化、社会化的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大,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扎实推进,共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500万人次,在全国100个城市开展了创业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得到大力推行,初步实现技能人才评价与就业、使用、待遇的衔接,到“十五”期末,全国有6000多万人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这些成就是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取得的,来之不易。
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未来五年甚至更长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将存在,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更加繁重。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预计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1000万左右。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尚未全部解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的任务繁重,部分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仍然存在。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凸显出来。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偏低,高技能人才严重缺乏,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一五”就业再就业工作主要目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并就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十一五”时期就业工作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速度、需要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并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打好基础。“十一五”时期将“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具体目标有两项:
一是保持就业持续增长。总量上看,“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转移农村劳动力4500万人。在扩大就业的同时,还要努力实现就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要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是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总的目标是到“十一五”期末,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1亿人,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5%,高级工占20%。形成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与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基本建立起规模宏大、专业齐全、梯次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
“十一五”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
“十一五”时期,要继续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工作任务包括九个方面:
一.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战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容量;加强地区间的协作,推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二.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税等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对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免费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政策。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
三.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必须在继续抓好解决体制转轨遗留问题的同时,抓好统筹城乡就业。对新成长的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和办法解决其就业问题。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录用备案制度和就业登记制度。
四.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城市为中心逐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完善服务手段,开发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完善对困难地区、困难待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支持并规划发展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五.加强失业调控。要妥善安置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国有企业的分流职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预案和相应措施。
六.完善境外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管理制度。要建立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保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加大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力度,扩大境外就业规模;加强对外国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七.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建立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推进现代职业培训制度模式的建立;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开展创业培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完善劳动预备制度,使90%以上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行业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技能劳动者培养工作新格局;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建立校企合作的技能劳动者培养制度。
八.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技能劳动者的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十一五”期间将健全和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劳动者评价、职业院校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工作体系,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企业和全社会开展各种类型职业技能竞争和岗位练兵活动;引导企业建立技能劳动者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九.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要完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新职业定期发布制度;加快国家题库建设和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广泛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和远程培训手段,加快培训方法、培训模式和培训机构评价方式改革,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机制,建立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50个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