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之二——维护农民工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工作是整个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工作是“十一五”期间的重大任务。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里,有近7000字,说的都是农民工的心里话,维护的都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农民工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产生和不断发展,是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目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为两亿人。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以每年600-800万人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中占到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接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达到50%以上,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方针、原则和一系列政策措施;2006年9月,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要求今年要办好10件实事,取得5个方面的明显进展,并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还对农民工工作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其中包括要“统筹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决定》中的这些重要论述为在“十一五”期间做好农民工工作指明了方向,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经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从六个方面系统地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涉及劳动保障领域的农民工工作。
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十五”期间,我国首次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年均800万)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之一。从“十五”执行的结果看,全国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增加了5248万人,超过了预期目标。因此,在研究“十一五”规划目标时,劳动保障部与发改委对“十一五”的经济总量及二、三产业的发展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了4500万(年均900万)的目标。这个目标中,包括了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和进城就业两部分。“十一五”期间,要继续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输入。鼓励外出就业农民在了解、掌握一技之长后回乡创业。
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进城就业,是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建设,实现劳动者各方面的前提。近年来,国家取消了企业用工的行政审批和农民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了专为农民工设置的办证、收费,促进了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展。但是当前一些就业服务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监管失范、损害农民工权益等就业环境问题仍需认真加快解决。首先要畅通农民工的就业门路,提供及时充分的就业岗位信息,减少漫无目标的流动求职;其次是要为农民工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服务,减少乃至消除就业歧视;第三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增强农民工的就业能力。
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职业技能、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十一五”期间,通过加快组织实施“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计划”,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和稳定就业,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培养新的产业工人大军。初步安排是“十一五”期间共培训4000万人,每年培训800万人。
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随着我国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解决农民工基本的社会保障问题被纳入党和政府的工作任务,它的意义在于:一是公平对待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二是为城镇化建设的持续进行提供社会管理条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三是维护工业化和企业中长期的稳定发展;四是未雨绸缪,应对我国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农民工多从事风险较高的行业、易受到事故伤害、且流动性较强。针对这个特点,“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优先解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特别是要把采掘、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农民工医疗保险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在大中城市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范围,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继续落实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规定。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具体措施有:一是加快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工资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深入开展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重点查处,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时间长、数额大、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三是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从制度上建立预防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作用,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对侵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实施农民工务工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实施农民工务工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营造“讲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主要措施一是举办法规政策咨询活动,二是畅通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渠道,三是在开展业务工作和执法检查中宣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四是组织新闻媒体对法规政策咨询活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报道,五是修订并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农民工维权手册》以及其他普法材料。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