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粤招-08-20
项目名称:加建建筑物工程
招 标 人: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龙卫平 联系电话:0757-82982282
招标代理机构: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 系 人:郑莉荣 联系电话:0757-82708420
传真:0757-82707398 电子信箱:fshyh@21cn.com
日期: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目 录
项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工程名称 |
加建建筑物工程。 |
2 |
建设地点 |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 |
3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482.5平方米,工程造价约39万元。 |
4 |
承包方式 |
以中标综合单价和费用承包。 |
5 |
质量标准 |
合格。 |
6 |
招标范围 |
加建建筑物工程的施工,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
7 |
工期要求 |
40日历天。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人民币5000元。 |
8 |
资金来源 |
自筹。 |
9 |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已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具体要求按建设局有关文件执行)的独立法人。 |
10 |
资格审查 方式 |
资格预审,详细内容见招标公告。 |
11 |
计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12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45日历天内。 |
13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统一在招标人带领下前往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集合时间:2008年 月 日 时 分。 集合地点: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 |
14 |
招标答疑 |
投标疑问递交:2008年 月 日 时 分前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处,逾时递交的书面澄清要求,不予受理。传真号码:0757-82707398. 答疑文件发送:2008年 月 日 时 分前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书面答疑文件,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否则视为答疑文件已送达。 |
15 |
投标文件 份数 |
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共四份。 |
16 |
招标参考价 |
本工程招标参考价为: 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元。 |
项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7 |
投标担保 |
/ |
18 |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地点 |
时间: 2008年 月 日 时 分(不按时递交投标文件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 地点: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会议室(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三楼)。 |
19 |
开标 |
时间:2008年 月 日 时 分(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 地点: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会议室(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三楼)。 |
20 |
评标方法 及标准 |
A+B值评标法。 |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 本招标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 招标工程现场施工条件及有关要求:
1.3.1招标人不提供加工和堆放材料的场地,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1.3.2招标人在施工现场提供水、电接驳点各一个,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中标单位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并承担其费用;
1.3.3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确保招标人在施工期间的正常营运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
2.1.1加建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2.1.2具体工程内容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说明及相关资料;
2.1.3需要分包的工程或劳务作业,中标单位必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40日历天。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人民币5000元。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形式,对本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章 合同草案
第四章 施工图纸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4小时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 图纸押金的退还日期及要求:
投标单位须在开标评标结束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由招标人提供的本招标工程图纸。凡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的图纸齐全、整洁,将返还全部图纸押金(不计利息)。凡逾期未办理图纸退还手续的,将视为其自动放弃要求退款的权利,招标人将没收其图纸押金(人民币贰仟元整)。
7.4.1办理退还图纸手续的地点: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投标一部(地址:佛山市五峰四路建设质监大楼五楼)。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须于2008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以书面形式传真到招标代理机构(并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取)。凡至规定的截止时间止未收到书面澄清要求的,一律视为无澄清要求。超过规定截止时间递交的书面澄清要求,一律不予受理。
8.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2008年 月 日 时 分前以答疑文件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答疑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该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书面答疑文件,应及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否则视为答疑文件已送达。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投标人的书面确认,视为修改文件已送达。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三部分组成。
11.2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有);
(3)投标函;
(4)商务标汇总表;
(5)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6)编制说明;
(7)投标总价;
(8)工程项目总价表
(9)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0)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5)主要材料价格表;
(16)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或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1.3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技术标汇总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须包括能反映出企业资质等级和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有关页面)、《安全生产许可证》、《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复印件;
(4)拟设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及其上岗证、注册证、职称证的复印件,其中项目经理(建造师)与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拟派项目经理须为同一人,该人员必须从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且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参与两个或以上项目的投标;
(5)企业负责人(A证)、拟派项目经理(B证)、拟派专职安全员(C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11.4 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的组成及出席开标会的要求:
11.4.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务必准时出席开标会。
11.4.2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不需装订和密封,在开标会上与密封的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11.5 投标人代表未按上述要求参加开标会及递交投标文件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须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全部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实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或缩小,但内容项目不能有实质性变化;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根据需要和习惯自行编制提供)。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3.2 本工程的招标参考价为: 元。
13.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企业成本价或高于招标参考价,否则视为无效标。
13.4 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市场行情、风险因素等进行自主报价。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6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招标人提供参考数额,投标单位必须以招标人提供的数额
元为依据进行编制,并于清单报价中单列,且计入工程投标总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得低于招标人提供数额的90%,否则视为无效标。
13.7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作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并对其填写的单价、合价负责。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招标人将不予以额外支付。
13.8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填报的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应包括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3.9 投标人可先到项目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因素,并据此编制投标报价,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10承包方式:按中标综合单价和费用承包。工程结算造价以中标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须经发包人确认)为依据,中标综合单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包括任何因错算、漏算项,均不得调整。)当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发生时,须经发包人核实后进行调整,相应的工程综合单价及有关费用不变(如招标范围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此项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单价)。
13.11 投标人除按工程量清单填报所有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外,还应提供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以便评标时审查综合单价的合理性,没有提交综合单价分析的投标人按投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处理。
13.12 投标文件中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同的投标总价,以投标函中的报价为准。
13.13工程款拨付及结算办法:承包人进场7天内支付额度为合同价款3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余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不计利息),在保修期(两年)满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16、投标担保:投标人不需递交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彩色图片页除外),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须签字盖章处,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7.5 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除按照第17.3款的规定签字盖章外,还应由负责编制或审核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18.1.1纸幅大小统一为A4纸(如使用A3纸,须折叠成A4纸大小)。
18.2 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装订,并装于同一密封袋中递交(亦可分别密封)。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不需装订和密封,在开标会上与密封的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18.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8.3.1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工程名称:加建建筑物;
(2)2008年 月 日 时 分(填写开标时间)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条的规定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 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密封章。
19、投标文件提交的地点
19.1 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时间
20.1 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宣布本次招标活动失败。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22.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2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23、开标
23.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3.2 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3.3 参加开标的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23.4 开标程序见附件一。
23.5 所有评委不得参与开标工作。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24.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密封的;
24.1.2 投标人未递交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的;
24.1.3 投标人代表未按时出席开标会的。
24.2 当开标过程发生争议无法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时,则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定。
24.3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24.4 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和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时,招标人将宣布本次招标活动失败。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二名(其中一名任评委组长),其余三人将另外聘请(其中工程施工专家二名、工程造价专家一名)。
25.3 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自行判断,评标期间不接受投标单位澄清。
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8.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保留或限制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保留或限制,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 如果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
(1)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签字、盖章的;
(2)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11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文件的施工工期和质量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函、技术标汇总表中的有关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人变更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提供了选择性报价的;
(7)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价或高于招标参考价的;
(9)投标文件没有提交综合单价分析的;
(10)投标文件中提出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自身成本,且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所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地做出解释时,评标委员会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认定该投标单位是否以低于其企业自身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2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9.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9.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而无需征得投标人的确认,投标人应默认修正后的报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9.3 经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若低于企业成本价或高于招标参考价,视为无效标。
30、评标方法、标准、程序和定标原则
30.1 评标委员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评标程序见附件二。
30.3 评标方法和标准:
30.3.1本次评标采用A+B值评标法:
评标委员会公布本工程招标参考价,评委各自投出一个浮动系数(浮动系数范围:90%~99.9%),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取其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用该平均值和招标参考价相乘计算出投标基准价A;经评审合格的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别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取其平均值为平均报价B(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当合格的投标人少于四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平均报价B。最后以A和B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定标标准值=(A + B)/2
其中:A——招标参考价×浮动系数
B——为各投标人的平均报价
等于定标标准值的投标报价为第一名,当没有等于定标标准值的投标报价时,取第一负靠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报价为第一名,负靠近第一名为第二名,以此类推,排完负靠近排正靠近。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各投标人的排序。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30.4 经公示无异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5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32、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2.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在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中标人确定后15天内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33.2 经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履约担保
34.1 中标人不需提供履约担保。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开标程序
1、在开标会议室,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会议,介绍到会领导、招标单位及监督部门领导等;简单介绍本次招标过程。
2、招标单位代表讲话。
3、按照报名顺序投标单位依次递交投标文件及有关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原件)。由投标人代表(由报名顺序的第一、第二名投标人各派一名代表)和招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及证件的有效性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4、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5、工作人员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其他投标文件信息不在开标室公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签认开标登记表。
6、投标单位退场。
评标程序
1、在评标会议室,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会议,介绍到会领导、招标单位及专家组成情况等;简单介绍本次招标过程
2、招标单位代表讲话。
3、招标代理机构介绍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
4、公布招标参考价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投一个浮动系数。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包括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视为无效标,不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将宣布本次招标活动失败。
6、初审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汇总各评委投出的浮动系数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取平均值,用该平均值和招标参考价相乘计算出投标基准价A。
7、经评审合格的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别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取其平均值为平均报价B(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当合格的投标人少于四家时,则直接取全部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平均报价B。最后以A和B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并向招标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9、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签认评标定标情况登记表。
10、招标单位代表讲话。
11、会议结束。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粤招-08-20
项目名称:加建建筑物工程
投标人: 印刷体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投标文件签署日期:2008年 月 日
投标函
致: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根据你方招标的加建建筑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答疑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答疑文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任务,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明白并认可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如果因误解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方愿意自行承担。
3、我方承认商务标、技术标汇总表及承诺文件是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和质量标准 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始45日历天内)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声明、数据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如果有虚假、隐瞒的情况存在,我方理解并接受业主取消我方投标人或承包人资格,并同时承诺提交人民币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的赔偿金,用于赔偿招标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8、我方承若完全接受招标人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9、其它: 。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佛山市建设工程商务标汇总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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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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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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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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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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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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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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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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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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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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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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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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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企业成本价 |
大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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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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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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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措施项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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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它项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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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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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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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税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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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含税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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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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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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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注:①本表格中涉及金额的部分,其单位均为元;
②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清单价一致。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编制说明
投 标 总 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编 制 时 间:
工程项目总价表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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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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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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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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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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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单价 |
合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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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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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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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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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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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名称及说明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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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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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工程内容 |
综合单价组成 |
综合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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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 使用费 |
管理费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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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价格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 |
单位 |
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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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粤招-08-20
项目名称:加建建筑物工程
投标人: 印刷体全称 (加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投标文件签署日期:2008年 月 日
佛山市建设工程技术标汇总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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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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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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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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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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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受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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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建造师) |
|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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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专业、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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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建造师)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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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建造师) 业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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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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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达不到质量目标,接受招标人罚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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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目标 |
|
承诺 |
每超工期一天,接受招标人罚款 元。 |
|||||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
|
承诺 |
达不到目标,接受招标人罚款 元。 |
|||||
企业业绩 |
|
|||||||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注:如版面不够可另页补充。填写的内容,必须属实。
(一)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单位全称印刷体)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参加加建建筑物工程施工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该代理人能全权代表我参加本次工程投标的全过程。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
(三)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加建建筑物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草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发包人:(全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加建建筑物工程
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482.5平方米,工程造价约39万元。
工程内容:加建建筑物工程的施工,具体工程内容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加建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共 天(具体按照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填写)。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或以上(具体按照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填写)。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定义
1.1-1.39见通用条款
1.40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传真、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见通用条款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协议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工程量清单;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图纸。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3.2见通用条款
3.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和佛山市行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等。
4、通讯联络
4.1见通用条款
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5、工程分包
5.1(1)- (2) 见通用条款
5.1(3)指定分包工程:
5.1(4)-13见通用条款
14、发包人
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⑴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⑵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按招标文件。
⑶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⑷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⑸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⑹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7日内。
⑺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4.2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按招标文件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14.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按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和国家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关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规范。
(1) 提供的时间:中标后5天内。
(2) 提供的份数:陆份。
14.4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中标后5天内。
15、承包人
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15.2-15.4见通用条款
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16、见通用条款
17、发包人代表
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代表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工程
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8、监理工程师
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8.2见通用条款
18.3 (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造价工程师
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0、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1、指定分包人
2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21-25、见通用条款
26、不可抗力
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7、保险
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26.1款的第(3)项。
27.2-27.7见通用条款
27.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28、进度计划和报告
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表及用款计划。
29、开工
29.1见通用条款
29.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内签发开工令。
30、见通用条款
31、工期及工期延误
31.1 合同工程工期:( )天。
(1)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
(2) ( )单项工程的工期:( )天。
32-35、见通用条款
36、质量目标
36.1工程质量标准: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
37-40见通用条款
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2.1-42.6见通用条款
42.7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43-44见通用条款
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按通用条款。
45.2-48、见通用条款
49、竣工验收
50、质量保修
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
51-53见通用条款
54、预留金
54.1 本合同预留金:( )万元。
55、见通用条款
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56.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元。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
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其他调整因素:
对招标答疑、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等允许调整的增减工程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1)若其为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或类似的项目,则按投标报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执行;
(2)如投标报价中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项工程的单价,则结算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此项工程的单价,综合单价=最新相关定额价×(中标价∕招标参考价)。
58、工程量的偏差
58.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当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发生时,承包人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核实后进行调整,但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另有规定外)不变。
58.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费一律不作调整,作费用包干处理。
59-62、见通用条款
63、预付款
6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1) 参照招标文件。
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并进场7天内按合同价的30%拨付。
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 )万元。
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
65、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
(1) 参照招标文件。
(2) 工程款支付时应持国家规定的财务、税收方面的票据、凭证。
66、见通用条款
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历天内报送竣工资料及结算(须经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工程结算书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
67.8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
68、见通用条款
69、合同争议
69.4 争议或认定机构
69.5见通用条款
69.6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0-73见通用条款
74、保密要求
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
75、见通用条款
76、合同份数
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76.3 合同副本的份数( ),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加建建筑物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1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门诊楼加建建筑物工程的施工内容。
2.2
3.3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伍 年;
3)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壹 年;
4)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两 个采暖期、供冷期;
5) 装饰装修工程为 贰 年;
6) 其他项目 / 。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它
5.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6. 承包人拟派本项目保修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