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崔静)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目前,国务院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统计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社保体系已初步建立。 但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一些用人单位拒不参加法定社保,或长期拖欠保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田成平介绍,这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作了规范。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保覆盖范围在草案中得到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对于公众关心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田成平指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根据草案,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保单位代表、个人代表、工会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社会保险法草案进一步增强社保基金管理透明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说,这一规定旨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草案还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任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队伍不断壮大。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经办机构总数达到7455个,工作人员达12.5万人。 草案还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社区、街道、乡镇设立工作站点,形成社会保险服务网络。 单位不缴纳社保费 征收机构可从其银行账户划扣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同时,草案还规定:“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草案还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账户账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单位、个人的账户中记载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介绍,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指出,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指出,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金统筹层次,目前大多为市县一级,这种较低层次的统筹影响了统筹效果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 他说:“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截至2007年9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97亿。 据了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人口老龄化、统筹层次较低、制度不衔接等问题。截至2006年底,全国只有北京、吉林、新疆等13个省份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辽宁、广西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 社会保险法草案从多方面加强社保监督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崔静)社会保险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的监督工作,草案作了多条规定。 ——草案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案第49条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 ——草案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草案第52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草案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取消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草案确保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保待遇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婷玉、刘铮)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等,以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草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二是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草案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草案指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草案还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二是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等有关待遇。 此外,草案指出,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草案规定,国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社保费应按时足额缴纳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草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根据草案第十五条,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明确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但个人不缴费。 田成平解释说,鉴于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存在城乡二元经济差异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就业形式、劳动关系的复杂多样性,草案对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及其适用作了分类规范。 劳动保障部统计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养老保险1.97亿、失业保险1.15亿、医疗保险1.89亿、工伤保险1.15亿、生育保险0.73亿。 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国务院规定。军人社会保险另行规定。 身份证号码将成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 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立法强调社保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崔静)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草案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同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改革留有余地。 对那些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草案予以明确规定;对那些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草案作了倡导性、指向性的规定;对某些情况比较复杂、实践经验不足,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草案作了授权性规定。 这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作了规范。 |
来源: 中国政府网 |